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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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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标准化 示范区 管理办法
篇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方法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开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开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那么和根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方案、星火方案、推广方案、火炬方案的工程相结合。 第六条原那么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工程;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为重点,原那么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效劳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根底,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根底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二)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农产品市场秩序; (四)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方案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开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六条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到达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开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奉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到达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第二十六条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对于根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XX县区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方案,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方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并可参照本方法确定省级示范区或示范工程,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什么是农业标准化 什么是农业标准化 随着农业进入新的开展阶段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转变,市场竞争日趋剧烈。特别是参加WTO以后,农产品质量平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此,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 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正确秩序,对实际的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和规那么的活动。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即运用“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那么,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 农业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根底是农业标准体系、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评价认证体系建设。三大体系中,标准体系是根底中的根底,只有建立健全涵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农业生产经营才有章可循、有标可依。质量监测体系是保障,它为有效监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产品评价认证体系是评价农产品状况、监督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名牌战略实施、适应市场农业和结构调整需要的关键环节。三大根底体系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互为作用,缺一不可。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核心工作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是标准化基地的建立与蔓延,由点及面,逐步推进,最终实现生产的基地化和基地的标准化。同时,这项工程的实施还必须有完善的农业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社会化效劳体系、较高的产业化组织程度和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 农业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科技兴农〞的载体和根底。它通过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验组装成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正确效益,到达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它融先进的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使农业开展科学化、系统化,是实现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根底性工作。 篇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方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标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效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和有效供应,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标准、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开展密切相关的特定工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平安,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开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开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那么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着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那么和根本条件 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工程)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方案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工程相结合。 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工程;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业化开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八条示范区原那么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九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开展,重视农业标准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开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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