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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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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海洋局 第二 海洋 研究所 公务 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做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试点实施工作,标准我所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流量,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监督,方便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23]6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还款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以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是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必须分开结算。 第四条 我所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购臵费和一定权限内的零星购置支出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改变现行的会计制度;不改变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 -12洋研究所财务报销方法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海二财发[2023]101号〕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于相关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方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所有透支或异地提现等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当。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短25天,最长56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定于每月的7日为账单日。持卡人最迟必须于每月的20日之前报销上月8日至本月7日〔含7日〕所发生的所有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降低信用额度以及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财务结账期间〔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0日期间〕未经财务处同意,不能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业务。在此期间发生的公务卡费用支出由本人自行前往银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尽快将发票和p0s签购单等凭据交到财务处审核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自行前往银行还款或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需报销的发票及pos机签购单的复印件以及借款单等,补办相关借款手续。财务处于免息还款到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尽快持发票原件和pos签购单等凭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当: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0s签购单不符的或消费后无p0s签购单、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二〕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四〕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 〔五〕用公务卡提现或转帐时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报销时,财务人员须登陆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必须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一致。 -56- 第二篇: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标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标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23]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方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置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标准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当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当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当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那么签订标准的代理效劳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平安,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本单位领导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卡bin代码,统一的样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本地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失卡零风险,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发卡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公务卡由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那么上均应在方案财务部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确认后,由发卡行负责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反响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统一录入或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方案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方案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领导不承当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领导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那么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试点阶段,公务卡原那么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取得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方案财务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那么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方案财务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当。 第十八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方案财务部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第二十一条对于差旅、会议、购置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二十二条方案财务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方案财务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5个工作日内,到方案财务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当;因单位领导方案财务部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领导承当。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方案财务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方案财务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单位领导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方案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从系统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通过公务卡管理子系统编制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该表应包含预算单位名称、报销日期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pos签购单流水号、商户名称、报销金额、经济科目、用途,以及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复核人员、复核时间等要素。 办理还款手续后,该表将自动补充还款凭证编号、预算文号、功能科目、资金渠道、资金性质、工程名称、还款日期等要素。 〔三〕在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根底上选择需办理还款的公务卡生成公务卡还款明细表。该表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预算单位编号、预算单位国标码、预算单位名称、发卡行名称、还款日期、总人数、汇总还款金额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还款金额、还款凭证号,以及制表人、复核人、负责人等要素。 〔四〕根据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其中收款人统一填写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经济分类科目统一由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生成。支付指令凭证上将由系统自动标注“公务卡〞字样,用于区别其他授权支付指令。 〔五〕将盖章生效的纸质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送达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传输。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提交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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