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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回家途中办公事遭遇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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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回家 途中 公事 遭遇 全责 交通事故 能否 工伤
回家途中办公事遭遇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案情    汪某系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一天,距离下班还有20分钟时,他所在车间的主任找到他,让他提前下班,并顺路将一装有机床零件的邮件送到快递公司再回家。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距离快递公司不远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汪某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因车速过快负全部责任。   随后,汪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解析   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汪某电动车上虽然载有公司邮包,但实质上属于下班(经过批准的提前下班)途中的顺路帮助、捎带经办行为,其所受伤害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因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汪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查实情况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告知该公司,汪某所受伤害不适合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进行认定,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来进行认定。最终,汪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汪某事故当天正是因工作需要,被车间主任指派去本单位以外,为单位邮寄快件,发生事故时,其还未到达快递公司,即工作行为还未结束,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当然,从外表上看,汪某“因工外出〞的路线属于其下班回家路线中的一段,但不能教条式地将该路线定性为其“下班回家路线〞。虽然在整条路线上,“回家〞是汪某当天的最终目的,但其首要目的是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因此他在未将邮件顺利送达快递公司之前,一直在履行工作职责,直至发生事故时,仍处于因工外出期间,在因工外出路线上。   综上,在因工外出路线上,又是在因工外出期间(邮件尚未送达快递公司,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汪某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只能依据也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进行认定。本案中,假设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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