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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汉初律名新证演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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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汉初律名新证 演讲
汉初律名新证演讲范文 。汉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携法经变法为律后,历经多载开展而成。后世文献记载汉初律为“汉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试图依据出土文献对汉初的律名作以考证,探讨汉代法律初创时期的状况,以尝试用当世的实况来说明汉律在初创时期是开放的架构。 关键词:秦律汉律律名九章律初创开放 前辈高学集所学而成汉律诸考。研读有日后,深感前辈求学之严谨态度,及大师的博学多识之风采,并为之所深深触动。又喜闻张家山汉简之注释得以面世,故依简椟对前辈先学说作以小证,并斗胆提出小异,希能得以良责,并万望师长、同仁斧正。 “史记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禀于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盖六律之密必无毫厘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应如是,故亦以律名〞。[1]又有“律以正罪名〞。从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汉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携法经,而修“律〞而成。现就汉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汉三章 史记·高祖本纪,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集解应劭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酷政,但至于罪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管其辜以言省刑也。那么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汉初兴之时,以应便时,立法三章当为极简之式,并无律条。其论罪之依据,当为其时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残的内容。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云梦秦简出土所述之秦律局部内容。有关伤人、盗的条文散见于不同律名的条文中。能否推出汉初所谓“三章〞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并未专指三种律。而是指三个方面的有关秦律之适用状况。 二、汉律九章(九章律)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缺乏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历史上的“汉律九章〞当源于此。至晋时,那么演变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三夷连然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至此乃形成汉律中的“九章律〞之说。即“九章律〞为沿习秦律之源法经之构架,外加萧何所定兴,厩,户三篇而成。 然萧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当然其疑已经为众多历代考实之家所不认同,现在需要提出新的疑问:“九章律〞就只有“盗、贼、囚、捎、杂、具、兴、厩、产〞九篇,还是另有别论。由历史典籍之出处,我们可知,“汉律九章〞之说始于汉书,而详定其九篇目,那么是在晋书·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后人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后才又以所名传于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词。现从出土的秦简及汉简中可查寻出一些问题。 1)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在商鞅变法之后,经过几世,已历经变迁,内容广杂,具体篇目已非原法经之构架。况且在先秦时代所形成的法律实用状况,也使得当时立法强调具体之应用,而非理论化。这从秦简中法律问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关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及连坐制度都在秦简中有述。简举一例。“盗及诸它罪,同居所然当,何谓同居。产为同居。〞。汉承秦制,为可信之事实。从秦简中秦律十八种及秦律杂抄可知秦律不仅仅是为所言之“九篇〞,何以萧何定律时成九篇。没有一定的理论化过程,萧何又怎复改详细的秦律为汉九章律。汉律是经过律学之盛,各个大家解律之后,于曹魏时整理而成篇名体例。 2)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可知,汉律在吕后二年时期至少有简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种。且与秦简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令律、傅律等。这些不但实证了汉承秦制,而且还彰显出一个问题:秦简之中律名在吕后二年律令中有显,而萧何修律当在两者时间段之中间,而史记中又述曹参任相,用萧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么萧何所定之律必然被传承沿袭。那么,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传述的“萧何作律九章〞怎么解释。 在对上述问题的思索后,然后再参阅文献,就会逐渐得出一个汉律开展的新轮廓。“何乃给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司马迁史记所载当为可信之史实,由上文可知萧何原本秦朝职官,对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随刘邦而起反秦,后入咸阳尽得秦之图书。而秦之律书在焚书后亦藏于丞相府,自然萧何就拥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萧何定汉律之框架来说,应该有很充实的资料根底,和实践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2023]及在曹相国世家中所述“平阳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时为沛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11]吕后元年,当是惠帝于七年崩之后,此时相为王陵,吕后夺王陵相权,而二年律令当为吕后削刘氏子弟权力之时,故律条因政之多变而不会多变,而且多以吕后之令而出。如“元年,号令一出太后〞。[12]由此也可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应多为萧何之所次之律令。 通过以上综述,文章得出这样一个思考,汉律无疑是萧何在秦律之根底上依当时之政需而厘定,但很难确定如班固汉书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难以晋书·刑法志所言“合为九篇〞为定论。萧何次令,应非仅盗、贼、囚、捎、杂、具、兴、厩、户〞九篇,而应还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种律名,应至少有一局部乃为萧何所次之律令。故对班固之“九章律〞之说当有所重思。 三、傍章、越宫律朝律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13]因文章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考据之史料,故对张汤越宫律及赵禹之朝律难作考证。仅能证叔孙通之傍章非正律,乃为律之补充。且有太史公言“叔孙通定礼仪〞当可理解傍章与礼仪通。就如程树德所言:“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算。是通所著为汉仪。……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而后得其说,尽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14] 四、具体律名细证。(以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具体律名为对象来述) 1)盗律“取非其物谓之盗。……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15]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用有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16] 2)贼律无变斩出谓之贼。[17]由于后世贼盗同律,故将其列入同考。二年律令对于贼、盗律有所述且条文较多。故汉律文考中所述贼、盗律当为不虚,且有实证。 3)囚律断狱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18]二年律令中无囚律之项。而且依唐律疏议之述,囚律篇名乃魏分李悝囚法乃成。而非沿汉律。 4)捕律李悝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之律北齐名捕新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之律。[19]二年律令有捕律名,且有条文九条,故可知唐律疏议之述非全真,当有所疑,应对秦汉时的律名有所陈述。 5)杂律李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20]二年律令中亦有杂律篇目,且律文十四条,与捕律之结论同。 6)具律魏新律序略云,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固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21]二年律令中有具律篇目,且有律文二十四条。证实上述所表。 7)户律、兴律、厩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秦世旧有厩三篇,迄於后用,皆名户律。[22]魏新律序略,秦世旧有厩置秉传副车食府,汉初秉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律,犹著其文,那么为虚设,故除厩律。[23]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兴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条,兴律九条,但无厩律之篇目,所以对古文献的记载应慎思。 8)钱律、田律五年,除盗铸钱令。[24]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25]野田有律。疏谓举汉法以况之。[26]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钱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条、钱律八条。 9)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兑律,尚方律。这些律目依程树德先生所考皆在吕后执政以后,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时所载,故二年律令不宜为证,只能佐证,二年律令所载不存上述各律目。 2023)二年律令所载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 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赐律、□市律、行书律、复律、效律、置后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种。 律名考至此略书,试想如程树德前辈能一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将必有大成。今后学慎书此论,希能从他处得以教益。 五、结束语: 从上面考实是否可衍生这样的陈述,法律在早期的初创年代,不可能在理论上未到达一个提升的过程之前就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构成某种固定架构。而是由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逐渐递加的形成一种粗致的框架。汉代法律当属此状况,汉三章,汉律九章,是后世对汉律理论归结,而汉实际的律名状况,应如秦时,依其社会实际状况的变化,向己有的架构中归类或者创造出新的律名。即汉律名应是开放性,而非反限于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据其所调节具体对象而命名,还未成体系化。 参考文献: [1]历代刑法考沈家本撰 [2]太平御览·杜预律序转自历代刑法考 [3]历代刑法考沈家本撰 [4]汉书·刑法志 班固·班昭著转自历代刑法考 [5]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6]论衡谢短转自九朝律考 [7]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 [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9]史记·萧相国世家 司马迁撰 [10]史记·太史公自序司马迁撰 [11]史记·曹相国世家司马迁撰 [12]史记·吕太后本纪司马迁撰 [13]晋书·刑法志 转自历代刑法考 [14]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15]晋书·刑法志转自九朝律考 [16]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7]晋书·刑法志转自九朝律考 [18]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9]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0]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1]晋书·刑法志转自九朝律考唐律疏议 [22]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3]晋书·刑法志转自九朝律考 [24]史记·文帝纪司马迁撰 [25]史记·景帝纪司马迁撰 [26]周礼·秋官·士师注转自九朝律考 汉初律名新证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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