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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
重伤
鉴定
标准
工伤重伤鉴定标准
篇一: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之间的
区别与联系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以及其他的人身损害级别的鉴定与轻重伤的鉴定
在目的、后果方面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后者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而,二者在鉴定程序和标准方面都不一样。对于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5条的规定,该标准只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也就是说,住所上述标准作出的轻重伤鉴定结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那么是为了确定受害人应当住所什么标准获得经济赔偿,可见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讲,如果受害人鉴定为轻伤,那么其伤残等级可能就会更低;相反,如果鉴定受害人为重伤,其伤残等级可能就更高。当然鉴定为重伤的受害者经过治疗可能完全康复,因此也就可能不会有伤残等级。所以人体轻重伤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但是,如果涉及道路交通肇事罪的,为了确定经济赔偿数额,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为了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分的轻重,应当进行轻伤、重伤鉴定。
成心致人轻伤已经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成心致人轻微伤那么不属于犯罪,但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治安处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区分
与比较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不同标准,比方:同样的伤情,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的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就不一定构成伤残。
目前我国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两个: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23
年3月6日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2023);其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2年12月1日发布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22)。
对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会引起争议,但是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法院的处理又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与甄别。
一、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它适用的对象非常明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它主要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
2、依据的标准不同,评定的结果不同
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出是几级就是几级,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得出的伤残等级却存在明显的差异。
(1) 标准比照
比方皮肤损伤。
①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i)九级
10)全身瘢痕占体外表积≥5%;
j)十级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12%以上(九级)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外表积4%以上(十级)
比方,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1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九级(大于5%),假设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能评定为十级(九级需12%以上)。假设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3%,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十级(<5%,但≥1%),假设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十级需4%以上)。经过比较,不难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严。
(2)实例比照
郭某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胸腰段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郭某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根据郭某的自述“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遂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重新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向鉴定中心释明: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对郭某作出伤残等级八级的鉴定结论。
3、赔偿依据与标准不同,赔偿金额差额较大
(1)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贸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赔偿根据民法通那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的:除了伤残期间的赔偿工程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赔偿金额计算:
①例:死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2023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87.83×6=9526.98元;②死亡补偿金:48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8
7.83×40=76215.84元(1587.83×60=95269.80元);③抚恤金:配偶-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死亡职工工资30%,总数不高于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526.98元;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居民15505×20=310100元;农村5467.08元×20=109341.60元;③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居民为11055元/年,农民为4053.47元/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例:十级伤残的赔偿计算
根据2023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3。比方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30岁,男性,那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44-30)×1587.83×0.3=19739.90元。
假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居民:15505×2=31010元,农民:5467.08×2=10934.16元。
从以上计算式中可知:如果伤者或死者是城市居民,那么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比按工伤的赔偿要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在既非道路交通事故,又非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方要求按工伤等级标准鉴定伤残等级,而赔偿义务方却坚持要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的原因。
二、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的理由。
1、工伤赔偿纠纷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这决定了工伤等级鉴定与工伤赔偿必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均属劳动法规、规章的范畴。
2、工伤赔偿纠纷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赔偿工程与赔偿标准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而不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程和标准赔偿。如果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定伤残等级,又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工程与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工程与标准)赔偿,显然不合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发所辖的各级法院。该问答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其精神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问题8: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只有工伤伤残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两个标准,而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遇到既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有待明确。
答:我们认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根底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篇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法律快车 :///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在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局部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病症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