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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秸秆
禁烧离田
还田
补助
资金
管理办法
2023年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依据关于印发县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委办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使用、管理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社区。
第三条各社区负责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的统计、核查、申报等工作;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负责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的组织实施、复核检查、验收发放等工作。
其次章资金申报
第四条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坚持“实际种植面积并按要求秸秆离田还田〞申报原那么。资金申报部门为各社区,各社区应对上报资金清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各社区应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查工作,对区域内符合发放要求的农户进行造册,对发放清册的数据进行核查,将确认后的清册电子档和纸质版签字盖章上报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依据各社区上报的清册进行复核验收,对上报50亩(含)以上的农户实行逐户核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对少于50亩的农户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未通过那么反响社区重新进行造册上报,抽查通过的在各社区公开公示后由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进行汇总。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七条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将统计后的清册报至镇财政分局,镇财政分局实行"一册明,一折统"准时、足额发放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依据一年两季(午季小麦、油菜,秋季水稻、玉米)分别进行发放,依据实际种植面积并依据上级要求赐予秸秆离田还田补助。
第九条对被督查到违规燃烧秸秆、荒草、垃圾的种植主体,取消其当年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
第五章资金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镇农村经济进展中心应实行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觉察问题,准时订正,严峻 处理。
第十一条镇纪委、财政分局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使用状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秸秆禁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发放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套用和其他违规支出的,一经查实,应马上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由镇财政分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峻的交镇纪委(监察室)赐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务处分;情节特殊严峻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八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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