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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业权
出让
管理
规定
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培育、标准矿业权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疆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那么。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方法规定的权限,实行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托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实行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托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心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支配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心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托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心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依据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托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局部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供应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供应相应的地质资料。
其次章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存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存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那么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其次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其次节招标
其次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托付中介机构招标。
其次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其次十五条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其次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托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其次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矿业权的状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其次十八条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依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确实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依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其次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实行择优的原那么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一条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托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三十四条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托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存价。
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依据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局部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依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商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托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依据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需要局部出售矿业权的,必需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那么上不得局部转让。
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根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根本状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状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其次节出租
第四十九条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连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担当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依据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