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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行政监察与执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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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监察 执法 方案
水行政监察与执法方案 为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水法规的严肃性,20x年按照省总队工作部署,规费征收稽查科通过巡查、群众举报和疑难案件上报等方式,在全省对局部用水企业水资源费征缴进行稽查。在对x市、x市、x市、x市、x县取水户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取(用)水和缴纳规费中存在严重违反水法规问题,我们对这些案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主要问题:一是有些企业无视水法律法规,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擅自取用水,拒绝缴纳水资源费;二是有些企业取水情况发生变化(如改建、扩建工程)未向水利部门申请备案;三是当地政府保护企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出现协议收费;有的甚至干预水行政执法,致使水利执法人员不能进入企业开展正常的工作;四是县一级水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软弱,在执法中遇到阻力就止步不前,不敢碰硬叫真,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为此我们重点查办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疑难案件: 一、查处x市6家企业情况 经稽查发现x市金马焦化、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河南联创化工、x市方升化学、x市太行水泥等六家企业,在取用焦作引沁灌区供给的地表水中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原因是。这些企业在当地是利税大户,具有一定的影响,政府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和照顾;企业拒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数据;有些企业强调在使用焦作引沁灌区供水中已缴了水费,不应再次缴纳水资源费。 厅水政监察总队在稽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核查取证,确定上述几家企业取用的地表水只缴纳了工程水费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且欠费时间长、数额巨大,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针对此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帮助地方将上述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x年6月向上述企业发出关于报送取用水情况通知。起初这些企业未把水利厅发出的通知当回事,未于理睬。随后我们按照执法程序又向企业发出关于催报取用水情况说明的通知,并将水法规定和处分依据一一列明,这些企业找关系、找领导找当地政府运做,不予配合水利部门工作,不愿缴纳水资源费。我们以 和快递等方式与企业负责人联系说明我们的观点和态度,强调我们是按照职责在依法行政,限期给予配合,否那么对于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分,同时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把贯彻科学开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多方沟通,在执法中效劳、在效劳中执法,效劳与执法相结合,努力创造社会和谐,处分不是目的理念,采取下基层和请进来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水法和规章制度、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使企业认识到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节约水资源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职责,应合法经营。 通过调集供水单位和每个用水单位这几年的取水数据,对企业欠缴的水资源费分别计算,经落实从2023年以来应追缴拖欠水资源费5037388元。我们召开企业座谈会,采取公平、公正的方法听企业申述,最后向欠费企业发出清缴水资源费通知并委托x市水利局负责具体征收事宜,要求将追缴水资源费落实情况报送省水政监察总队备案。目前上述企业已按规定将清欠的水资源费缴入国库,并接受了当地水利部门对取水事项的日常管理。经多方协调沟通终于理清多年未理顺的管理关系,解决了一直以来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的查处,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提高了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和自觉性,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提升了水政执法人员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节约用水的意识。 二、x市河南巨龙淀粉实业的严重违法取水事件 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是创立于1997年,是中南地区最大、全国单产生产能力较强的淀粉加工企业,曾在报纸电视中报道。然而在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2)建设工程竣工后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3)拒不安装计量设施。(4)阻碍市县水政执法人员进入取水场所调查取证。(5)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6)拒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由于该企业是平顶山和x市的龙头企业,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是省、市人大代表,又是x市人大常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保护,存在行政干预,水利执法力度很弱,水政人员正常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应向国家上缴的水资源费无法正常征收。我们对此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企业不配合、基层水政执法人员进不去企业得不到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对该企业违法取水行为予以查处呢。大家开会讨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严肃性,对拒不提供取水数据、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我们通过报纸、网上公布的信息,和群众提供的取水图片等资料,根据企业在媒体公布的生产情况,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参照XX省用水定额对河南巨龙淀粉实业近年来的取水和应追缴的水资源费进行核算,以豫水政监察20x[36]号函,告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请携带有关证件、取水数据和缴纳水资源费凭证等证明材料,限期到水利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检查。该企业在规定期限未与水利部门联系、也未提供任何取水资料,置之不理。随后我们对该企业发出最后期限,逾期将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我们查到了企业负责同志的联系 ,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到有理有节,宣传讲解各项水法规。第二天,企业派了具体负责的经理到水利厅,当我们把测算出应缴水资源费和逾期应处分款计算表交给企业时,他们傻眼了,连连检讨,成认错误。说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会给企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们解释说企业为了某种利益对外公布的生产数据有很大的水分,存在很大虚度,随后请水政执法部门去企业实地检查。我们在检查中也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目前的生产情况和取水情况进行了核实。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并提出了整改措施,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经水利部门验收后双方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规定申请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今后按月抄表计费。并对欠缴的水资源费予以追缴。目前企业一眼机井已安装了计量设施,另一眼机井计量设施正在准备安装,还有一眼机井出水不好,正在办理报废。通过此案件的查处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也为基层水政执法人员撑了腰,为今后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三、x市郑州豫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漏缴水资源费案 20x年6月在稽查中发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23年投产,正式运行后,没有及时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水法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经核查存在漏缴水资源费28.42万元,随后我们委托x市水利局水资办对该企业漏缴水资源局部予以追缴入库,县水资办已将追缴情况书面材料报水政监察总队备案。 四、鲁州生物科技(山东)西平分公司欠缴水资源费案 鲁州生物科技(山东)西平分公司年加工玉米150余万吨,大米20万吨,年产淀粉糖系列产品120余万吨、饲料系列产品40余万吨,化工系列产品2023余万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未装表计量、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考虑到当地水利部门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总队责成x市水务局查办此案。市局水政科XX县区大队负责同志先后屡次深入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做讯问笔录、下达有关法律文书,经过多方协调努力,XX县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鲁州生物科技(山东)西平分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西政阅[20x]23号,追缴水资源费16万元。该公司现已办理取水许可证,装表计量,纳入了正常管理。 五、x市华豫恒通化工(原XX县区化肥厂) 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有自备井3眼,该公司多年以来一直没有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2023—202223年由XX县区政府协调,每年向XX县区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5.2万元。 正阳骏马化工。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甲醇3万吨、三聚氢氨1.5万吨。有自备井3眼,取水许可证过期多年,自生产以来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政府协调每年缴纳水资源费2023万元。 厅水政监察总队对此案进行督办,责成x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企业展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x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于20x年6月,依据水法律法规对x市华豫恒通化工(原XX县区化肥厂)、x市XX县区骏马化工,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讯问笔录、企业存在违法取用水事实确凿,分别对两家企业下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据x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汇报,由于多种原因,两家企业容许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受纳入正常管理,但至今还没有落实。目前正在催办中,总队稽查科将全程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不能按期完成,将由总队直接查处。 1、什么是行政。行政是国家政府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2、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组织成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它负责实施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权力机关确定的各项任务。 3、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何特征。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既是被管理对象,又是行政权利义务的主体。其特点是:(1)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负有服从管理义务,同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相对人,并非在所有行政关系中始终处于相对人的地位,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法律主体资格。 4、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何特征。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它基于行政权而产生;(2)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它随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而发生,不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律而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 5、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亦称普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权而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如水利部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省水利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不以特定的社会事实、组织、公民为对象的行政行为。 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其特征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3)行为的根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等; (4)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7、什么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如何处理。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是什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根本职能就是执法。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3)行政执法是单方意志的行为。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 9、行政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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