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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人
申请
再审
事由
及其
理解
适用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
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方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方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
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第
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施行)。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置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2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于非法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二、回避方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但要说明理由;第
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可以复议,三日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不属于该情形。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一款第九项)
1、关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问题。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或者通过代理人实施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民法上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民诉法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及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前者涉及到两个问题:第
一、未成年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登记情况认定。第
二、精神病人的认定。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即特别程序来处理。
2、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内涵及情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提起诉讼或必须一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那么法院必须依职权
3予以追加,否那么将构成诉讼程序的不合法。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主要见民事诉讼法假设干意见中的规定,第50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局部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55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局部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还有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46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2)审查的重点:一是法院是否发出了追加诉讼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没有履行通知义
4务的那么属于该事由。二是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如果裁定驳回错误的,也属于该事由。
(3)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审查错误,也属于该情形。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一款第十项)
1、辩论权的内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两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这里主要是如何理解不允许,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制止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及重复陈述,那么不属于该情形。不允许不能理解为“限制〞而是“剥夺〞,程度深。另一种情形是不以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3、其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如何处理
4、本项事由适用的例外情形。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但是采取上述方式审理的,也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实践中,未穷尽常规送达手段、不细查被告当事人住所地、注意代收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
(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的主要表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5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
1、关于人民法院用捎口信、 、 、电子邮件、通知书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能否以未经传票传唤申请再审的问题。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到庭,到庭没问题;如果是以上面的方式传唤,但当事人未到庭,就不能缺席审理。
2、关于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送达是审判实践中一个令法官十分头痛的问题,一些当事人狡兔三窟,致使难以送达。往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首先,当事人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对于自然人进行公告,应当由公民住所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根据。对于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法人所在地相关不免、人员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前提。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一款第十二项)
1、诉讼请求的内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可以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加以确认。这里的诉讼请求应当是指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请求,二审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法院裁判不能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①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那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集中在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及诉讼请求的提出、放弃、变更上。处分原那么要求整个诉讼活动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
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不告不理原那么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根本原那么,不告而理与告而不理都不对;这要求审理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展开。释明权的行使: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其作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的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根据自行查明的案件性质和效力将案件处理到底。但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那么可。
③比较法的分析。多数国家对遗漏诉讼请求问题采用补充判决的方法,而对超过诉讼请求也不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3、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认定:
诉讼请求的界定要求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诉的类型不同,那么诉讼请求不同;其二,诉的类型相同,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不同,那么诉讼请求不同。其三,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物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其四,原判决、裁定是否超出诉讼请求应以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其五,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提出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即使没有交书面诉状,但记录在审判笔录的,应当视为已变更、增加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其六,遗漏诉讼费的,不应认为遗
7漏诉讼请求。其七,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一款第十三项)
审监解释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根本领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1、其他法律文书文书种类。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文书;公证文书。
2、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特殊规定。不受2年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但是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再审的,受三个月的相对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