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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考察
材料
工作
暂行办法
范文
天道酬勤
干部考察材料——市干部考察工作暂行方法|一般干部考察材料
为切实做好干部考察工作,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假设干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考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1、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客观公正原那么、注重实绩原那么、群众公认原那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干部考察工作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和定期考察。其中定期考察采取届中、届未考察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者三年进行一次考察。
3、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坚持谁考察谁负责原那么,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考察工作。
二、考察对象确实定
4、确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必须事先进行民主推荐,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5、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其中领导班子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
6、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范围予以确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扩大参加人员的范围。
7、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程序为: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票一般分A、B、C三类,A类由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填写,B类由中层干部以无记名方式填写,C类由其他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8、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响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并书面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本单位内部确有人选的,也可由单位党委〔党组〕根据班子建设的需要和民主推荐情况,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集体研究提出拟考察人选的建议名单。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假设被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回复推荐人,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9、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实行差额考察方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每个职位都应确定两名以上的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时,假设推荐票分散、缺乏意见较为一致的人选或两个人选根本条件大体相当,一般可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考察人选数应多于拟提名的候选人数。
三、考察工作的根本程序和方法
10、组织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考察对象、谈话范围以及考察方法、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等。组织考察人员学习培训,明确任务要求,熟悉工作业务,做好考察的相关准备工作。
11、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与其组织〔人事〕部门就考察工作的具体事务进行联系。
1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1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考察中,应当与有关单位或部门沟通情况,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听取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应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对反映情况比拟严重、线索比拟清楚的问题,考察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14、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集体研究的根底上,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在此根底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突出个性特点,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根本情况;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缺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其中,对思想政治素质的表述,应按照岗位特点,突出个性特征,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有所侧重;对实绩的评价,应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和任期日标为依据,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及绩效,注意运用有关数据和指标来衡量实绩,注意分析客观环境、条件及原有工作根底等因素,力求客观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应注意找准突出问题,以写实的方法加以表述。考察人员和考察组负责人应当在考察材料上签名。
15、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6、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将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考察对象本人反响。
考察组应当建立工作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个人不得保存干部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归入其本人档案。
四、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纪律
17、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并派出考察组实施考察。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考察对象确定相应的考察人员,必要时,可以约请和抽调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应当对考察组成员的根本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应当对考察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为考察组完成考察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双重管理的领导职位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的考察,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
18、考察组对组织并派出它的考察机关负责,参与制定并具体实施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报告。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工作的全过程和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素质,必须认真执行干部考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的纪律。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人员应回避的对象包括: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对考察人员还应该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考察人员应当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关系。
19、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考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为干部考察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领导干部不得出于个人目的,对考察组施加压力,干扰考察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考察组违背事实,隐瞒真相;不得对敢于坚持原那么的考察人员和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考察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对考察组了解真实情况设置障碍,不得隐瞒问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任何人都不得搞拉票等活动。
20、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考察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五、其它
21、本方法适用于市委、区〔县〕委及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其它干部的考察,参照本方法执行。
22、本方法由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3、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