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下载文档

ID:1675032

大小:23.54KB

页数:13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消防 通道 安全管理 规定
消防通道平安管理规定 消防通道平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那么,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局部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工程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第十二条在XX县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撤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那么不准出厂。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平安储运等本卷须知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那么不准出厂。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工程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平安措施。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平安。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那么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平安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着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那么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催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催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二十一条礼堂 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平安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平安;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平安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平安。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平安管理方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效劳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第二十三条XX县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第二十四条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催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平安检查,做好消防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第四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当火灾蔓延,必须撤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防止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撤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平安地点。第四十二条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第四十三条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平安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第四十四条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第四十五条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第四十六条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表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五章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第四十八条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四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催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第五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第五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催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平安方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第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催促城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