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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村镇
银行
法律制度
完善
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蕊
兴旺国家的实践说明,单纯强调社会效劳目标的社区金融机构无法长期运行,不但不能实现其良好初衷,反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4]gulli曾认为,对消除贫困奉献最大的可能既不是贷款也不是储蓄,而是建立一种可持续开展的金融机制。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作为破解农村融资困局的“草根银行〞,村镇银行应该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成功的标准。这里的可持续性是指村镇银行能够在实现效劳“三农〞目标的同时,不借助外界支持因素,在财务上实现收入能够覆盖本钱并且有盈利。
一、我国村镇银行开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可持续性受到制约
(一)定位偏差阻碍开展
按照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在县(市)、乡(镇)设立,不得跨区经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5]其实质是农村社区银行。国外关于社区银行的定义强调资产规模、区域、自主经营权三大核心要素。[6]效劳“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同时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村镇银行也实行市场化操作。然而这种目标定位并没有强调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者,对农村广阔中低收入者的信贷问题,也没有找到利用市场化操作对农村贫困者融资的有效机制。
自然条件和农业自身特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必然具有需求小额分散、缺乏抵押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如果照搬城市商业银行模式,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首先,从现实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大股东是现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甚至是外资银行,这种组织模式可能导致村镇银行根本延续发起行的商业模式——过分注重吸收存款,以传统银行的信贷技术提供大额贷款,注重盈利性强的中间业务和结算业务等,进而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吸虹器〞。其次,股东作为所有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所投入资本的使用情况和资金回报率,导致局部村镇银行无意“高风险、高本钱、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收益较高的城镇工商企业。再次,目前大局部村镇银行都是建立在乡镇以上的地方主要是县城,这也使得资金需求最迫切的广阔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被迫与之远离。
(二)资金缺乏限制开展
村镇银行开展中的一个限制条件是资金缺乏。首先,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23%,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23%。〞这种对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其次,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村镇银行大多设立于经济欠兴旺的农村地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闲置资金有限,再加上村镇银行刚刚建立,信誉积累不够,制约了村镇银行存款总量的增长和资金的积累,目前许多村镇银行存贷比接近甚至超过了75%的监管上限。再次,配套政策缺失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渠道不畅。由于结算系统不畅,村镇银行与其他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难以进行;村镇银行也没有获得类似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贷款支持;种种因素影响其持续开展。
(三)信贷风险制约开展
村镇银行主要以发放小额贷款为盈利来源,贷款对象收入不稳定,信用水平较低,大多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式和可变现的抵押物,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在农业保险等体系不健全情况下,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进入者,相对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往往被迫选择那些因为信誉程度不高被传统金融机构拒绝的客户为信贷对象,因此会存在更多逆向选择风险。
二、完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行为主要是适应市场开展,以法律或规章等形式确认保障金融交易和市场秩序正常运行。例如,美国政府在社区银行开展中的主要作用是为其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其进行监管并在信贷市场失灵导致信贷不公时进行适当的干预。相反,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更多的是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均是从金融供给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作出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摩擦本钱,却没能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笔者认为,在完善村镇银行的路径选择上要按照平衡协调的原那么,既坚持政府主导又要遵循农村经济金融开展规律,兼顾政府、银行、投资者、农民等各方利益。正如刘易斯所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一定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不能替代市场。要通过出台财税、信贷优惠政策去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去干预市场。以法国为例,法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与政府保持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私人机构接受政府的指导并得到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私人机构始终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政府尊重其自主经营的权力,很少进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形成一种政府与民间混合治理的结构。
政府对于市场失灵、外部性比较强的领域,具有财政提供的责任。我国农村金融本身具有复杂性,由于信息障碍和信息本钱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同时村镇银行又具有积极的正外部性,其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收益不高,理应受到国家财政政策的关注。兴旺国家实践说明政府的财税扶持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自觉效劳国家政策的意愿,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底上较好实现国家农业政策。美国也对农业贷款实行贴息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并可免交存款准备金。日本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通过政府财政对农村金融组织运行及农村中的贷款提供各种补贴,还设立了专门的基金弥补贷款的损失,对于农村金融组织所得税方面也有优惠。
为促进村镇银行效劳“三农〞并实现可持续开展,在其初创阶段必须借鉴国际经验从财税法角度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其财务收入,补偿其业务经营本钱。笔者建议,在现有优惠政策根底上,根据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比重不同,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减免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涉农业务开展;对于贷款利率低于一定水平的村镇银行在成立最初五年,在现行补贴(当年贷款余额2%)的根底上上调补贴标准至4%,用以鼓
励微利信贷业务的开展;在现行税收优惠的根底上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加大减税力度,建议参照给予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免除村镇银行成立最初三年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并落实“三农〞贷款税前损失抵扣政策;为鼓励在村镇行政区域设立村镇银行,建议对免税期经过的设立在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村镇银行应实行差异税率政策以及有差异的准备金扣除制度。
三、完善村镇银行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完善村镇银行的产权结构
不同国家商业银行产权结构根据股权的密集程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英银行为代表的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银行股权构成以分散的个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为主,以完善的市场体制和兴旺的证券市场为根底。第二类是以日德银行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股权,银行与公司交叉持股比率较高。第三类是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法国、意大利、韩国等在不同时期都出现过国家高度控股银行。
从股权约束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防止股权过度集中又防止股权过度分散。股权过度集中那么内控缺乏,难以形成股权制衡。大股东和经营者易联合形成“内部人〞控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股权过度分散,易造成股权约束弱化,使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造成更为严重的代理问题,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果。
目前村镇银行虽然采取股份形式,但在股权结构上普遍存在大型商业银行“一股独大〞,股权过分集中的现象。“中国村镇银行开展论坛〞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6家村镇银行中只有2023%银行股东人数超过30人。[7]
首先,在股权相对分散根底上的适度集中是目前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8]此项制度被称为“主发起银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证村镇银行经营平安。但也使得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难以形成股权制衡,导致公司治理的低效。[9]从股权优化的角度考虑,建议对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由主发起银行做最大股东,确保主发起银行对村镇银行的主导权,对村镇银行风险负责。但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不必无限大,关键是通过主发起银行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向村镇银行。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当适当降低村镇银行控股股东的准入门槛,允许有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不仅有利于调动非银行金融机构效劳三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增强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其次,就发起人以外股东而言,目前村镇银行自然人总持股比例普遍小于企业法人总持股比例。“中国村镇银行开展论坛〞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6家村镇银行中有44家村镇银行没有自然人持股。作为草根银行的村镇银行应当扩大自然人持股比例,平衡股权关系。第一,自然人股东通常会比法人股东更关心自身的投资收益,愿意付出更大的精力来维护自己在股东大会的权利。第二,自然人股东来自民间,对社会底层有天然的亲切感,这种亲切感是双向的,有利于银行通过与当地借款者的互动获得软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有利于银行与当地借款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在长期的业务互动中相互监督。[2023]
再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限定村镇银行只能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等其他主体参股村镇银行没有进行规定。与企业的运行理念不同,国际开发组织、慈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相对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由其参股的村镇银行的信用贷款发放将可能更多地覆盖一般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农村最贫困的群体,促进村镇银行效劳“三农〞宗旨的实现。建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理念,允许国际开发组织、慈善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参股村镇银行,促进产权合理配置,提高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以契约的方式,标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合理配置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为促进村镇银行专注于效劳“三农〞并实现可持续开展,在村镇银行治理中不仅要关注股东利益,更应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最大化作为村镇银行治理目标,建立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11]
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运行涉及到股东、经理、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其治理目标不仅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在于减少市场系统风险和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12]此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者和农村社区银行,按照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必须承担效劳“三农〞的责任,这使得利益相关者对于村镇银行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实质上是对以股东为中心治理机制的修正。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运营的企业,自有资本比率较低,债权约束和产品市场约束难以对其发挥外部治理机构的根底性作用,因此必须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利益相关者治理表达了企业治理模式由一元鼓励向多元鼓励的转变。
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目前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依然表达股东至上主义。利益相关者治理首先要求村镇银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是村镇银行利益相关者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如前论述,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信誉积累不够,客户认同度低,导致吸收存款相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