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监察责任追究问题与对策思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公布实施以来,一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成一个"筐",明明不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关条款去套,把责任追究混淆于对违纪违规当事人的处理。二是不愿追究。有的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成心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一把手"成心"揽过",尽力为班子副职开脱;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成心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忧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之后捅自己的娄子。四是程序不标准。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那么往往不予追究。五是政策界限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追几级、追究时是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无据可依,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六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我们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一是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第2页共3页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要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指使、纵容下属造成的,还是因为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