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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惠州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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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惠州 计划生育 条例
惠州方案生育条例 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实施方法 [日期:2023-06-03]阅读:44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方案生育根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方案生育,根据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方法(粤府办"202223"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方案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本方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2223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方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2223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2023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XX省人口计生委、XX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方案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2223"4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XX市解决1 城镇居民方案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法。 2022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2223年1月1日之前方到达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到达本方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方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方案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方法,按XX省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2223"21号)以及XX市方案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方法(惠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23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XX县区、XX县区,市、县各承担50%;XX县区、惠阳区和XX县区,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解决。 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镇两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县级承担局部由所在单位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县(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门户网上下载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3 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那么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以下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2223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2223年1月1日以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方案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确实认。 (一)初审。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 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填写登记表,并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方案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2023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同级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奖励 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同级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已确认的奖励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六)发放XX市城镇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奖励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 发放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区自行印制发放。 第八条奖励金的发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奖励对象到达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月发放,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到达奖励年龄并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应予以补发。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余人员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九条奖励金的领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奖励金专用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方法的宣传、发开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城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证。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方法的宣传、发开工作。 (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 (四)负责及时审核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XX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方案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2023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2023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2023日前和2023月2023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2023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方案,并在每年202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2023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方案,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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