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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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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五篇 2023 故意 伤害罪 公诉 意见书
成心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 第一篇:成心伤害罪公诉意见书第六届“蓟门纵横〞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 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 XX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宋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311419782023171815,XX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县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成心伤害致人死亡 起诉书号:京检一分刑诉[2023]第13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XX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白、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白、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复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成心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于2023年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XX省XX县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分,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白、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白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成心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复原。因此,被告人宋武成心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武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实施了成心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所实施的伤害郭为民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基于共同的伤害成心,实行了共同伤害行为。两者之间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没有具体分工,而是共同实施成心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宋武跑回出租房抄起菜刀,返回案发现场,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同时,犯罪嫌疑人宋文也持尖刀紧随其后,于被告人宋武与被害人郭为民在服装摊旁扭打在一起时,追赶上来的犯罪嫌疑人宋文抓住被害人肩膀刺伤被害人。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实施了成心伤害郭为民身体的实行行为,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因此,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在共同犯罪成心支配下共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为民(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宋武侵犯了被害人郭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爱国的健康权。 (三)再次,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成心。 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成心。第一,二人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被告人宋武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还认识到宋文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宋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宋文的共同伤害行为结合会发生损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人宋武与宋文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被告人宋武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协力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二人对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会发生危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宋武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成心。 (四)最后,从犯罪主体上讲,被告人宋武具备成心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身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作为一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宋武应犯成心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告人宋武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宋武依法构成成心伤害罪。虽然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但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且没有悔过之心,本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于其十二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成心心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 3人郭为民死亡的结果,能够明确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同客观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违法性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成心伤害(致人死亡)罪。 此致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天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院印) 第二篇:李涛成心杀人案公诉意见书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2223】 1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成心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刚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成心杀人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 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成心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成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识别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成心杀人罪。第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40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当时路面为2.5米,加上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4.67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n721型卡车宽2.312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2.5米,这使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0.18米,明显小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从证据层面剖析。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成心杀人的事实有着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先前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在此不作陈诉。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具备了相互间的客观关联性、取证程序合法性、真实性。在证实被告人李涛成心杀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是确实、充分的,且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而被告人李涛否认的事实没有任何的证据能与其印证,仅仅只有其自己自相矛盾的辩白。第 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1)在主观认识方面,从前面的事实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涛在明知强行通过会对被害人张明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强行通过,结果造成被害人张明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所以,被告人李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间接成心。(2)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李涛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在狭窄的路面上强行通过的行为完全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3)犯罪主体方面,根据户籍证明等材料,说明被告人张明现年40岁,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客体方面,被告人李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李涛的生命权。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上述分析,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构成了成心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碰到他人与自己意见不一时,应该用更加平和的态度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鲁莽行事。在此,公诉人真诚地希望被告人李涛能够深刻吸取教训,认罪服法,真心悔改,重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对家庭负责的劳动者 三、量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涛从重处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是我院将被告人李涛提起公诉的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给社会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罚。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xxxx 202223年12月22日当庭发表 第三篇:成心伤害罪量刑、案例成心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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