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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放射
管理制度
大全
放射管理制度范文大全
第一篇:放射管理制度关于成立放射平安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加强本院放射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202x年xx月xx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院放射平安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放射科。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平安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长:xxx组员:xxxxxxxxxxxx
放射平安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放射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院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故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等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及监测标准
xxx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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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度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放射性建设工程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监测工作。
2、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应在建设工程施工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工程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设备,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效劳机构进行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效劳机构检测合格前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那么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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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放射科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人员。
2、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验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本院确定的年管理目标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须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本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xxx医院
年月日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为贯彻放射工作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那么,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根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工作场所等候区域显眼位置载明辐射对健康影响的平安提示。
3、对孕妇实施x射线检查必须受检查者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直属亲属签字才可以进行。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显像检查,应问明是否怀孕或有否近期怀孕方案;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是否关闭,摄影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以及辐射剂量,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隔光器控制照射野的大小,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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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及监测标准
一、流程。合理安排放射科各部门的人员,放射科登记室人员及时、合理地分诊病人,使病人在放射科的检查流程合理、快速、尽早地完成检查。
二、技术质量:
1、每天了解自己的自检程序,检查机器设备运作是否正常,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x线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匹配关系,保障胶片图像的清晰。
3、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实践活动。
4、检查病人必须遵守放射工作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患者及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5、对每一位患者,尤其是特殊患者,如孕妇、小孩等事先告知辐射危害,防止不正当的放射工作实践发生。
6、对每一位患者的检查,要保证拍片质量,降低废片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每周对图像的质量进行抽查评价,促进图像质量的进一步优化。
三、诊断质量:
1、严格掌握诊断人员的准入要求,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及经过适当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2、合理安排适当的医师进行诊断工作。
3、书写诊断报告格式,必须符合要求。
4、必须有主治医师的签字才可发签发诊断报告。
5、定期组织质控小组成员,抽查诊断报告,进行诊断质量评价。
6、定期组织科室内的业务学习和疑难病例讨论,促进业务知识的学习。
xxx医院
年月日
第二篇: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三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六、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3、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4、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5、放射诊疗平安防护管理制度
6、医疗设备管理方法
7、放射工作人员平安知识培训制度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9、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2023、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1、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制度
12、放射治疗意外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
13、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组织
14、放射诊疗工作平安操作制度
15、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16、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能从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2年。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职业健康检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技术效劳机构进行。
九、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