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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城乡
人口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办法
范文
关于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法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有关单位:
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3〕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效劳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开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开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开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开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根本原那么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开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开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开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城区内聚集,实现区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23—2023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17.4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83.9%上升到85.3%。
2023—2023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7.47万人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12.69万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由我区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由原户籍所在地处理好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4.4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存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0.01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那么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建立养老保险。
0.01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31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0.05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和转出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那么,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户籍准入条件
1.就近就地原那么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那么,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置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户籍转出条件
我区籍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其他区县城镇居民,按照市级和转入区县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开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存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存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局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存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藏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藏机构承当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藏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开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缺乏以缴纳的,差额局部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假设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局部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局部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到达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参加养老保险。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到达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效劳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根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效劳体系,实现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加强城镇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效劳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区扩容后社区效劳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效劳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纳入本区城镇就业效劳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效劳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