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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机关
党组
工作
规则
新编
XX机关党组工作规那么
第一篇:xx机关党组工作规那么xx机关党组工作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党组是党在xx机关工作的领导核心。其根本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xx机关的重大事项,团结带着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xx委和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二条党组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讲党性、讲原那么,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第五条党组成员应以身作那么,廉洁自律,成为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党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履行赋予xx机关党组的职责;
(二)根据党的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xx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等工作
1的部署及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xx机关干部的任免,讨论决定干部的录用、调入、调出;
(四)讨论决定xx机关干部和部门的表彰奖励;
(五)讨论决定xx机关干部的纪律处分;
(六)对机关xx机关党总支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指导;
(七)讨论xx机关财政预算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党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有事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九条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确定。
第十条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的以外,一般应由办公室主任提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议题提纲。
第十一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告知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离京外出,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和列席情况、
2讨论事项、每人表示的意见、每一事项讨论审议的结果。会议记录于会后送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
第四章议事规那么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每项议题时,应先由主管党组成员或部室负责人简要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意见及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告或请示,应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五章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改变党组决议的,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八条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部室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党组成员报告。
第十九条党组应及时听取主管党组成员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作出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
3时,应及时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会议的记录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决定,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参加党组会的人员(含列席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党组决定没有公布前,不得向外公开决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二篇:xx区人大机关党组工作规那么xx区人大机关党组工作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订本规那么。
第二条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那么,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那么: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区委领导及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以下重大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职称聘任、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那么,按照信念坚决、为民效劳、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那么,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着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支部履行党支部工作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那么
第十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人大机关系统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自治区、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决中表达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建立机关党组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关党组每年至少向常委会党组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根底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缺乏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