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中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与完善【摘要】目前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突出表现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一方面如果被害人过度行使其诉讼权力会造成效率与公平相冲突的情况。但是如果被害人没有积极行使相应权利就会弱化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现象。如果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存在问题,就无法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兼顾效率公平的初衷,阻碍速裁程序的有效展开,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关键词】刑事速裁抗诉请求权被害人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为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入法。刑事速裁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进而提高司法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展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的隐性弊端和程序设计漏洞也显露出来,突出为被害人权益有效保护与效率的冲突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进行研究。一、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一)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与诉讼效率兼顾难以并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诚心表达其悔过之情,同时被害人对其歉意表示谅解,使得两者均出于自愿进行和解的,公检法三机关均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从宽处分的决定或者向其他机关提出从宽处分的建议,以及刑事诉讼法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为“当事人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无异议〞,当事人中包括被害人,因此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这样虽然能够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实现其权利,发挥其作用。但如果被害人对于适用此程序有异议,那么对于该案就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因此也就很难实现提升效率这个期望,还有降低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人不管用何种方式都难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或与其和解,就很有可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此种情况,提高诉讼效率的希望也就无法实现。(二)诉讼前期被害人权益不能完全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与被告人协商后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之后就可以决定此案的量刑建议。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做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愿,但在实际运行中检查机关在做出量刑建议时对于被害人的意愿并没有结合考虑。这种情况虽然能够带来检察机关减少受被害人意愿的影响,从而快速的做出量刑建议,进而使得案件能够快速结案,提高诉讼效率。但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度就会降低,被害人的权益收到一定损害。(三)被害人权益对程序公平带来的影响。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后虽然享有向检查机关请求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