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工伤事故
心得体会
精彩
范文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精彩范文
在电视上,经常看到报道工业生产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伤事故不断发生,企业应该要做好事故的防范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平安。下面是办公室带来的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欢送查看。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一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防止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23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防止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开展。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平安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平安操作规程,不违章,按标准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平安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平安防范工作。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二 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矿井人员补困在井下,生命平安受到极大威胁,就在我们为这起矿难事故感到伤心之余,河南伊川国民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在31号那天,国民煤业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由于该矿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逃跑,加之矿灯房倒塌后将下井人员名单压埋,给确定下井人数带来很大困难。而截止现在统计,已有19人遇难。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矿声震震,矿难就是中国经济开展中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以前帮括我个人的许多人都认为只有民营的小煤窑才会出现事故,可是后来才发现一些国有大矿也是事故频频。像这回的王家岭煤矿,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煤矿。“平安第一〞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理念。可是这些煤矿企业负责人却忽略了这个最最根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谓的进度,将煤矿工人的生死抛掷在一旁,那么,我们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带血的gdp〞。可现实是残酷的,但在不改变以gdp考核官员的情况下,要gdp不带血谈何容易。
客观而言,矿难的频繁出现与政府放松监管以及企业在平安方面的技术投入缺乏等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相对过去,近几年国家对煤矿平安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矿难处理的严厉程度都有大大提高,比方伊川矿难刚发生,该县县长和主管煤炭生产的副县长立马就被免职。但从矿难发生的频率来看,似乎并没有减少多少。这里是否说明,矿难与经济增长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相关性。中青报多年前曾报道过中国平安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的一项研究,刘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数据进比拟分析后,得出了一个“死亡弹性系数〞: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万业宝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这一“死亡弹性系数〞说明,工伤事故状况与一个国家工业开展的根底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国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种意义上,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自然的惩罚〞。
兴旺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可证明这一点。比方,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现在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23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我们引用刘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非要为监管部门在矿难中的失职行为———假设有的话———进行开脱,而只是陈明一种客观事实。对煤矿乃至一切企业的平安生产的监管,都不应该脱离现实。“不脱离〞的意思是,该标准的要标准,该严格的要严格;但像目前这种动辄拿官员免职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美国处理矿难的做法告诉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平安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平安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美国的经验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美国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会都遵守法律的根底上的。中国的情况是,有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也就是说,我们不患于无法,而患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原因,除了社会普遍弥漫的对法律的不信仰之外,还在于目前政府垄断了对企业平安生产的监管权力。政府虽然是监督主体,但当政府垄断监管权力时,其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并在发生事故后,互相卸责。
所以,真要遏制矿难,一方面是严肃法制,强化执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须破除政府对平安生产监管的权力垄断,将其权力局部还给社会,即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对企业的平安生产状况提请调查,使他们在平安生产的监督方面,扮演着政府的伙伴角色。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三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当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根本处理方式,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那么—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那么;对并行立法思想的表达,最早见于2023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公布的平安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平安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平安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当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当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工程抵扣的方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开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开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当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平安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开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当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开展,保证根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那么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当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缺乏那么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成心,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单独承当,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表达。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平安注意义务,表现为平安设备设施不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