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平安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平安第一〞的方针,提高平安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平安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平安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第三条电力平安生产的目标。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方案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以下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2023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2023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方案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2023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2023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平安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平安工作,做到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第五条为了加强平安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平安监察制,因此设立平安监察机构。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七条平安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平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平安第一〞方针的执行。第八条电力平安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平安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平安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平安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平安生产有所无视和动摇。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