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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区封山育林情况汇报林业局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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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封山育林 情况 汇报 林业局 新编
XX县区封山育林情况汇报(林业局) XX县区调处山林纠纷情况汇报 黎川地处赣闽边界、武夷山脉中段西侧,属山区县,是全省的重点林业县之一。全县总面积259.1万亩,其中林地面积197.6万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机制的转换,林业资源的逐步开发和利用,群众的林权意识逐渐增强,山林纠纷呈高发态势。特别是林改以后,山林争议也愈加突出,山林纠纷矛盾占所有社会矛盾纠纷有很大的比例。现将我县山林纠纷调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山林争议根本情况 (一)山林纠纷的原因 我县山林权属争议的发生原因多样,但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历史原因,解放以后,经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及由于迁移、婚嫁赠与、继承等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的工作不细,出现了不少山林权属重复分配,或漏登漏分山林,造成了不少山林权属争议。三是70年代奉献给国有的山林,协议书四至界限不清,以及有些村组将已奉献给国有的山林82年三定时又重新登记发证而出现的山林权属争议。四是林业三定时,划分给个人的自留山、责任山四至界限不清,没有明显地物标,地名的座落乱填写,以及当时人们对山林不重视(特别是荒山)造成的山林权属争议。五是越界或在他人在山上造林,以及跨乡(镇)和在国营山上造林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六是封建宗族观念引起的原山归原主意识造成纠纷。七是林改中局部责任心不强的外县技术人员勾图有误、局部农户指界有误导致发证错误而造成纠纷。 从山林争议的特点和种类看,我县出现的山林纠纷种类繁多,一是跨省争议,我县与XX省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三县市交界,与该三个县市均有边界山林争议;二是跨县争议,我县与资溪、南城、南丰三县交界,与该三县也同样出现山林争议;三是县内争议,其中存在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集体与集体、国有与集体等等多种争议。 (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山林权属争议增多,群众来信来访也随之越来越多,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国有林场和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大多数国有林场的现有山林都是60年代社队奉献给国家的以及国有林场向社队购置的,当时的献山协议并不标准,协议内容不清楚明确,购置山林的四至界址也不确定,在82年三定时就出现模糊不清,加上64年四固定时未发证,所以出现很多纠纷。如华山林场与洵口村、渠源村、荷源乡等的山林纠纷。 2、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属界址纠纷,64年虽然搞了四固定,对山林权属相对进行了固定,但全县除厚村等 一、两个乡(镇)发了山林执照外,其他乡(镇)都未发山林执照,当时各乡、村、组按四固定调整的山林各自经营,而到林业三定登记发证时,很多地方仍按调整前的山林登记,故而又出现很多纠纷。 3、对林业政策不懂,而引发的山林纠纷。林业三定时有不少地方是以土改时的土地证为依据来分配自留山和责任山。本次林改中,很有些人认为这次应归复原山,要求以土地证要山。 (三)林改中山林权属纠纷 1、乡(镇)、村干部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吃不透,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中用法不当。群众对乡村干部的处理不相信,加之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群众一定要到县上访后得到政策性的答复或亲眼看过法律、法规、政策条文的规定后才愿接受处理。 2、合理而不合法的山林权属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多发生于集体和国营、村小组和村委会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60年代到70年代,国营和村集体分别以奉献、征集、调用等方法从村小组得到山林、各类协议又不明确,特别是村集体调用村小组山林创办林场多为口头协议,82年林业三定时那么将山林权属落实到村委会,经过多年经营后村级林场几乎无一存在,且大局部山林已转包或流转,村小组屡次提出要求归还山林,林改中又规定集体经营的山林可名保存山林总面积2023%。这种情况造成了山林权属纠纷,群众认为要解决,因此出现纠纷矛盾。 二、我县山林纠纷调处的主要做法 山林争议调处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我县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遇到纠纷不回避、不推诿,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一是大力宣传。宣传林业政策,让千家万户、人人皆知林业政策,处理争议时反复强调必须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站在政策和法律的立场上,无私公正的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不违反处理程序。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村二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支书、村主任和基层调解员对本乡(镇)、村的情况熟悉,积极开展山林纠纷隐患排查,主动调解,确保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问题不上交。 三是多管齐下,打击和教育并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并重。用法律武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防止和打击地方封建宗教势力,强化法制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那么,坚决打击极少数人成心借机制造事端。在调解工作中,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各自优势和特点来解决山林纠纷矛盾。四是积极探索“案前〞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主动调解。遇到山林纠纷,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处,假设协调不成,县山纠办提前介入,与乡(镇)政府联合调处。 五是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原那么。坚持调解为先,从“案前调解〞至“全程调解〞,注重事实依据,不到万不得已不裁决。 六是完善调处机制,及时调处纠纷。通过加强“信息网络,预测预警,定期排查,调处责任〞机制建设,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山林权属争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确保林区的稳定和谐。 三、做好下一步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设想 1、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加快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树立克难攻坚的思想,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 2、进一步标准程序,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调处结果送达、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管理,标准操作,程序到位,防止和防止因操作不标准或程序不到位引起争议的反复、群众不满及错案的发生。每一起争议案件做到立案有报告、调查有笔录、调解有协议、送达有签收、执行有通知、查阅有图表,实行一案一卷,案案有卷可查。 3、认真做好山林纠纷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认真做好山林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由群众上访变为工作人员“下访〞,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做到“及早发现,有效控制,标准协调,依法解决〞。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及主动性。 4、建立包案制度。从受理纠纷调处申请开始,由专人负责整个工作,一案一人,使责任落到实处,不出现相互推诿、拖拉现象,群众有问题时能及时找到人,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上访事件。 5、做好积案的调解调处工作。多年未解决的山林纠纷是造成上访事件屡次重复发生的原因之一,有的争议双方由于山林纠纷而相互对立,互不相让,到了寸土必争的地步。在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调解的根底上,多与群众交流,多做思想工作,热情、耐心、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多做解释,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好纠纷。 XX县区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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