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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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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出租屋 消防安全 管理 实施方案
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实施方案 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XX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暂行方法(佛府[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XX县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平安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平安培训,并落实消防平安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站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阔群众懂得防火的根本知识,懂得灭火的根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根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平安根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2—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平安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平安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响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平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范围、平安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效劳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平安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落实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平安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催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 —3— 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平安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效劳站。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平安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4—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平安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平安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平安,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5— 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 平安疏散通道不畅、平安疏散设施缺乏,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标准: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 —6— 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平安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平安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平安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7—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 —8— 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 —9—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撤除或者去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成心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行为的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分,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那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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