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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务局
行政许可
职能
县水务局行政许可职能
XX县区水务局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水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不得作为实施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受理制度
第五条本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许可科,负责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联系 :8343449
9、85815115。对外窗口设在市行政效劳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 :83421957。
但凡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
行政许可科对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应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免费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告知如何填写。
第六条窗口工作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及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阅办单送达局行政许可科。
第七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对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受理人员应当拒绝受理,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使用通用文书格式文本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九条受理申请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人在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是否合
法、有效;
(六)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七)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那么,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全部纳入市行政
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不得体外运行,应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以下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
(三)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四)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工程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八)涉及听证的事项;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七条准予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应当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并应公布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投诉方式和投诉 。地址:市水务局监察室,联系 :83422
311、8581520236。
第十九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行政许可科审核后,及时在仪征水利网更改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或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四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是指审查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过程。
所有水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前,要完善工程前期论证和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业务承办科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水行政许可审批公文的接收、转送、协调、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工作人员需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并注明核查时间。第二十五条承办科室对全部的水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行政许可科会审后报分管领导和行政许可科领导决定,重大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由承办科室制作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或证件,交由窗口送
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业务承办科室,在接到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审批的审查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行政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现场观察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流程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承办科室的办理起始时间为本科室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的日期,办结时间为窗口收到承办科室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由XX县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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