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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监事会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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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监事会 职责
企业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构,在保证公司行为的标准和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地位日益突出。而许多转制公司的监事会却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实践中常出现监事会监督不力,“不监事〞、“监不了事〞的现象。因此对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事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使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就其自身监督职能看,不少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还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深入到企业内在实质,所发现的问题大多是皮毛,对于一些企业“黑箱操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二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庞杂,监事会没有整合利用相关资源,监督本钱大且效率低下;三是没有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公布得较晚,传统体制和传统思想影响深,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地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另外,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成效也未能被人们深刻的认识;二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从组织结构上讲虽然已改组为公司形态,但经营机制与原来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少区别。国有大股东仍然走的是“两权别离〞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思路,标准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形成。国有股份公司监事会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三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改革的实际出发,对股份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行使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在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资格方面的规定、监事会职权行使方面的规定、监事会经费的缺乏独立性设计上、鼓励约束上存在缺陷。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与缺乏是我国股份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从制度设计层面完善国有控股股份监事会制度。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应建立以下工作流程:一是监事会与被监督公司的交换意见工作流程;二是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监督成果的工作流程。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鼓励机制。一是将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二是增加奖励中物质奖励的比重;三是对专职监事在干部选用和提拔上给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约束机制,增加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要求,建立符合实际的监事会工作质量考评机制,防止监事会在检查中走过场、做样子,提高监督的质量。 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一是使事后监督拓展到实时监督,将集中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对发现问题的解决机制,增加对监督检查报告中涉及到国资委以外相关部门时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三是建立监事会与公司通报和反响机制,加强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的审计部门、党委领导下的纪检和监察的协作与沟通。 二、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 建立以国有资产法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经营法和国有资产取得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会计法也要尽快完善。 完善以公司法为根底的监事会制度体系。首先应明确监事会的人数;改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并且在引入时进一步严格外部监事的条件;对监事的消极资格要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完善监事的任免机制,防止监事侯选人的提名确定控制在董事会的手中;要明确规定监事的解任与补充;明确监事任期的长短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任期相差无几,而不能比董事的任期短 一、二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增强监事会财务检查权、职务监督权、不当行为阻却权和人事监督权。 三、从公司内部管理层面,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没有问题,二者可以协调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从董事会内部加强制约,监事会主要从董事会外部进行监督。监事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于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却恰恰是通过在执行层次上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属于“妥当性〞监督,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权对此不能过多干预,其监督决议受“商业判断规那么〞的庇护;而监事会的监督属于合法性监督,事关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大关系,司法权可以说“不〞,商业判断规那么没有适用的空间。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二者都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司法应对监事会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补充,突出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违反法定善良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但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由于独立董事的地位具有一定的超脱性,由他来审查和监督。同时还应强化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使之发挥类似美国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之一的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但由于监事会目前无会计人员的要求,故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独立董事的协助,以便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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