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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党的领导
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党的领导学习心得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阔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要坚决服从于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保障人权的观念。司法机关既要做到坚决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决不移地效劳和保护人民。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劳教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讲究效率的观念。广阔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民警执法能力的上下不仅关系到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劳教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开展好。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平安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平安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平安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开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开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司法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司法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开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表达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平安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开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效劳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司法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开展而开展。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决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应该看到,司法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效劳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决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开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要进一步拓宽效劳领域,提高效劳质量和效劳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效劳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表达民主精神的法律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效劳,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效劳于社会,效劳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表达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表达。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开展广阔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表达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党的领导的要求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的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阔公民的共同行为准那么。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开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那么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方案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照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开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根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那么,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根底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开展、设计和明确其根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开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到达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开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开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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