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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工作
实施办法
信访工作实施方法
生效日期:202223年8月9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方法、XX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效劳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响、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 。监察室 :85875237,医务部 :8587522023。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zh—019:信访工作实施方法
生效日期:202223年8月9日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响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标准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那么,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 、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催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zh—019:信访工作实施方法
生效日期:202223年8月9日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响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聚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效劳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h—019:信访工作实施方法
生效日期:202223年8月9日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方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方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想结合〞的工作原那么,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催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催促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