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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铁路
危险
货物运输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并作为加强的重要职责之一。
2023年7月,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取消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将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2023年12月,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明确“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
2023年1月发布的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依照铁路运输平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促进铁路行业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平安主体责任,加强取消许可后的危险货物运输平安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铁路局经多方面听取意见,
1反复研究,组织起草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发布。
二、编制依据和参考文件
本规定的编制主要依据平安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同时,还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法,学习借鉴了道路、水运、民航等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那么、运输条件、运输平安管理、监督检查、附那么等5章共39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表达铁路行业特点,促进平安持续开展。规定结合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的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和成功经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明确了3个根本问题。一是明确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定;二是明确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以及旅客列车、零担禁止运输危险货物;三是明确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包括铁路监管机构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22.标准运输条件,强化源头监管。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结合铁路体制改革和运输实际,一是加强了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管,规定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地点、设备设施、运载工具、运输包装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针对铁路运输特点,继承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的成功经验,对新品名、新包装,以及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运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作出规定。
3.落实平安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过程控制。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承担本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并从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方法和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平安培训,以及危险货物托运、承运、储存、装载及加固、装卸、押运、交接、行车组织等运输全过程平安管理等方面对运输单位的平安主体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同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顶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平安措施。
4.明确政府监管责任,标准监管执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提出了加强监管部门制度和能力建设、标准执法人员行为等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和公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信息。政府监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催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干预运输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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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平安。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平安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
1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平安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开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技术以及对平安、环保有重大影响的工程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2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平安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平安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
3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平安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平安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平安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平安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平安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平安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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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平安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
5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响而降低平安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外表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平安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
6平安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平安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平安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平安的货物。
以下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
7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丧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丧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平安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平安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平安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平安要求。
8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到达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