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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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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 物业管理 委托 招标 代理 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招标范围: 二、招标要求 物业管理资质级。 三、价款支付方式 中标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五、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通用于各类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和支付代理费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7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代理费用: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人用以支付受托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总额。 1.9支付方式:指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代理费的方式和方法。1.1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1.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其他的要求。 1.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限的最后一天。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向受托人提供满足完成物业招标代理业务的全部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立马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这类要求。 4.4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4.6确定受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选择有足够经验的物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前期物业招标代理工作。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其招标工作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物业管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6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7受托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人的奖品、宴请和贿赂,不得泄漏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 (1)向受托人询问本次物业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2)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前期物业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3)要求受托人提交物业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4)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5)依法选举中标人; (6)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1)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有权提出建议; (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答复; (3)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4)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5)对于本合同前期物业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6)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费用与支付 8.委托代理费用 8.1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物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和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前期物业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在预算范围内由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受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委托人代理费用的支付 9.1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费用%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物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额外工作,需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如期支付代理费,自应支付之日起,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应支付之日起计算。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4委托人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如期支付代理费用,除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费用的利息。 9.5支付代理费的币种、汇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6委托代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人不得转嫁支付责任。 四、违约、赔偿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物业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出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物业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物业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6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漏了与本合同前期物业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1.索赔 11.1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可以提出索赔。 11.2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3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提出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受到受托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未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作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受到受托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4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物业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立马通知受托人暂停物业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物业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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