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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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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加强 监管 监察 执法 促进 企业 落实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实施 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区安监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经济开展局: 根据xx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x安监管执法[2023]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平安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根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平安开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平安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平安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全市平安生产依法执政水平,催促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建成标准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平安生产执法工作体系,平安生产监管执法更加严格标准,执法在促进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到2030年,全面实现平安生产执法工作现代化、信息化。 (三)根本要求。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落实属地监管,逐步推行分级执法,全面实施全员执法、全程执法,严格按照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方案执法,完善市、县、乡执法检查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步调一致的执法新格局。 ——坚持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预告式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分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二、优化组织形式 (一)落实平安生产执法责任。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职责范围,依法行使平安生产执法职责。要加强市、县、乡和开发区平安管理机构执法程序衔接,依法查处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平安生产全员执法。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全力保证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数量,市级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要在本部门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方案中按季度为监管、监察和业务科(股)室明确执法检查任务,并将执法检查贯穿全年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综合督导和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始终,持续保持平安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三)推进平安生产分级执法。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平安监管部门执法范围和对象,原那么上除开展执法抽查或督导、示范性执法外,上级平安监管部门不对下级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防止重复和交叉执法。 (四)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执法。地方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依据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编制方法,在综合考量执法力量、执法装备等因素的根底上,有效衔接平安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执法、督查抽查等活动,确定执法范围和执法频次,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推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得低于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总数的30%,并逐步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执行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时,要按照本意见及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五)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执法。除必要的突查暗查外,要普遍开展预告式执法,原那么上提前5-7天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及重点,催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自查自改。大力开展协同式执法,加强执法队伍传帮带,解决基层执法过程中企业门难进、隐患难整改、处分难到位的问题;开展观摩式执法,通过解剖“麻雀〞、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实现企业自主整改、执法部门共同提高的“双赢〞局面;提倡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边缘领域和交叉环节的执法力度。 三、创新制度机制 (一)建立市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各县(自治县)、市、区安监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经济开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可以报请市局进行协调;接到协助指示的安监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立即开展协调工作,并及时、准确反响相关工作情况。 (二)建立执法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加强执法统计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全市执法情况,比照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执法数据,总结经验,分析缺乏,不断推动执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局及各县(自治县)、市、区安监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经济开展局法制工作机构每两个月通报一次辖区内行政执法质量情况。各级执法质量通报要抄报本级党委政府、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三)推行行政处分公开裁定制度。对典型、重大行政处分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参加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重要参考。公开裁定所形成的记录要由被公开裁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主持人、裁定小组成员和记录人签字,并附参加公开裁定的其他单位人员签字名单;相关的裁定资料要专门保存备查。行政处分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四)标准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清单。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据xx省平安生产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清单(试行),科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执法检查,实现不同执法人员对不同规模的同类企业执法检查内容一致、检查依据一致,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依据一致。 (五)标准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xx省平安生产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根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本一致。要在行政处分审批文书中列明检查发现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分等情形的,在行政处分集体讨论记录中要列明行政处分法及平安生产行政处分自由裁量适用规那么(试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 三、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一)加强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是否认期对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平安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加强平安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否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是否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是否未经有关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就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加强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全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是否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现场作业平安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现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催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是否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健全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到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七)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是否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是否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八)加强对技术效劳机构执业行为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技术效劳机构是否存在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效劳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技术效劳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依照有关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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