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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消防
部队
安全
工作
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平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平安工作职责
第三章
平安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
平安教育与训练第五章
平安设施保障
第六章
平安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常见事故预防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第九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十章
平安工作奖励与惩戒第十一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平安工作,稳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平安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平安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平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平安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根底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稳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平安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催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平安意识,履行平安职责,遵守平安规定,落实平安制度,加强平安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平安工作必须坚持以稳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那么。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平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平安责任制,指导和催促部属履行平安职责,确保平安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平安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平安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平安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平安组织,经常开展平安竞赛、平安评比、平安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平安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平安意识,认真履行平安职责,严格遵守平安规定,自觉服从平安管理。第二章
平安工作职责
第七条
做好平安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平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
(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和方法,对平安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平安工作落实。
第八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平安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平安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平安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平安教育、平安训练和平安检查工作;
(五)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七)领导直属单位的平安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治部门在组织领导平安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平安工作;
(二)结合部队平安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平安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平安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后勤部门在组织领导平安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平安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平安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平安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平安教育和平安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平安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平安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防火部门在组织领导平安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平安工作;
(二)参与平安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领导直属单位的平安工作;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平安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平安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平安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平安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责任制以及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平安教育、平安训练和平安检查;
(四)领导平安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平安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平安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平安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方案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平安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平安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平安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平安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平安工作措施。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平安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平安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平安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平安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平安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平安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平安预案。
平安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四章
平安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平安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方案,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平安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安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平安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平安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平安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根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出现影响平安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平安整顿。平安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平安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平安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平安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守平安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平安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平安知识和平安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平安知识的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平安作业的根本要领和操作标准。第五章
平安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平安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平安条件,为平安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
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购置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平安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那么,安排适当的平安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平安设施,完善平安工作条件,配备平安防护用品,进行平安工作培训,组织平安教育宣传,奖励平安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章
平安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平安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平安检查的指导和协调。
组织实施平安工作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平安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平安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平安工作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平安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平安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平安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平安工作方案、落实平安工作制度、组织平安教育训练、平安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平安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平安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平安员,负责宣传平安知识,催促有关人员遵守平安规定,制止影响平安的行为,及时报告平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平安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举报不履行平安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