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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县
行政复议
指导
方案
全县行政复议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局部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政府要求,现就做好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机构设置
为做好全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县政府成立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咨询议事协调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秘书长和法制局局长兼任,委员会委员拟实行聘任制。在委员中,县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占全部委员的25%以上,力求使履行案件审议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表达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权威性。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定编6人,为正科级行政机构,设专职副主任1名,内设立案科、审理科2个科,与县政府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三、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我县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赔偿及应诉等案件的集体研究会审;
(二)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赔偿案件的审查、调查取证、审理等各项工作,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组织承办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受县长委托出庭应诉;
(三)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四)审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行政应诉案件备案法律文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情况;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行政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对违法或不当的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解答人民群众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法律咨询;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有关行政复议、赔偿、应诉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及相关配套制度;
(八)编制全县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九)负责全县行政复议、赔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编写行政复议、赔偿、应诉工作信息;编印典型案例分析,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赔偿、应诉理论研究;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运行机制
根据目前实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的运作机制,实行“三统一〞机制。“三统一〞即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标准、统一办理案件〞。从2023年9月1日起,原由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工作机制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参与县政府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复议案件的咨询议事机构,具体工作中,对县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重大、复杂、疑难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征求委员意见。对决定提请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委员,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超过委员数量的2/3。对因故未能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自己发表意见,每名委员只能接受一人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可以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具体工作中,采取“立审别离〞制度。立案科具体负责复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理等事项;审理科具体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听证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持,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予以签字认可,听证笔录作为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结束后,对于不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如行政复议中止、延期、终止、恢复审查、不予受理、责令履行等复议事项,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需要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或撤销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签;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且需要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可以提请复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签。
六、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提高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县政府统一实施,不仅表达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2023年9月1日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县政府各部门或直属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受理,应当明确告知其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各部门、各单位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后,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会大幅攀升,为适应工作需要,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复议工作的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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