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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独家原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成因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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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独家 原创 企业 所得税法 实施 过程 中的 成因 对策
独家原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成因和对策 尊敬的 朋友: 此篇文章由本站老师独家原创写作,版权归会员所有,普通vip会员无权查看,效劳咨询 :202325-6698000。 。本文针对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工程、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比照分析,从而把握新税法的新意及亮点,对促进新税法的实施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并且讨论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 关键词: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工程、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成因 目录 …………………………………………………………………………1 1、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2 2、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工程及标准………………………………………2 3、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2 4、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 5、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3 6.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4 结束语………………………………………………………………………5 参考文献……………………………………………………………………5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奉献率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并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奉献。202223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历史。接着,20222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读“新税法〞及“条列〞,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 以前税法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2023万元以内(含2023万元)27%税率;超过2023万元的33%。优惠企业为15%;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15%。 二、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工程及标准 (一)工资变“计税扣除〞为“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的局部,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变相地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内资企业“计税扣除〞而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也是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0.5%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局部,按销售收入的0.3%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局部个人消费纳入业务招待费之中而进行税收抵扣。 (三)广告费、宣传费“合二为一〞,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局部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行不通 以前企业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 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2023年;三是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2023年;三是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是电子设备,为3年。 (六)、鼓励创业及开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一规定对鼓励创业及调整产业结构有现实意义。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税法实施细那么中屡次出现“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的期间费用等等,以前税收筹划时通过多开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发票、多开餐票、通过多造人员费用等等实行所得税避税及逃税等方法将受到重大限制。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呈“两升一降〞趋势,一是管理户数有所上升,2023年,我局共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28户,管辖外资企业8户,2023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49户,外资企业8户,202223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81户,外资企业2023户,相比2023年而言,管理户数分别上升了41%和25%;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比重有所上升,2023年,我局入库企业所得税15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44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2%,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20239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8.5%,2023年入库企业所得税222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93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3%,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20231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6.6%,202223年入库企业所得税36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305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1.5%,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所得税1877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7.6%,相比2023年而言,收入总额分别上升了136%和72%;三是企业亏损面有所下降,通过多年的管理,我局所管辖企业亏损面已由2023年的81%降至202223年的52%。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收入规模还是从管理力度来看,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强度都在逐年加大。 四、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比方企业长亏不倒,税前扣除审核不严、不标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影响了申报征收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所面临的问题。 (一)所得税管理缺乏科学性。目前,国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缺乏,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二)企业财务管理不标准。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标准。第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那么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办企业管理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确定难。第二,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表达出税负从高的原那么。第三,新办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管理难。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 (四)监管企业管理难度较大。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税法规定由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五)所得税纳税评估应用质量不高。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不完善。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 (六)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这个问题在户籍管理中表现尤为明显,有些业户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后不在国税办证(如餐饮行业),有些业户认为只在地税交营业税不需要在国税办证。国、地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对政策理解不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准确地划分各自真正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从而形成征管“真空〞。 (七)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局部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接触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局部干部对此业务已有所生疏,干部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成了一个制约管理质量提高的瓶颈。 五、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思想和认识不高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都属于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企业老板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第一目标,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 (二)依法治税思想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范围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难统一人们的行为标准;加上传统治税理念一时还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一定的市埸。 (三)查处打击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对流转税的管理已经上了一个层次,对流转税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十分强硬,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缺乏等条件限制,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执行难的现状难以克服,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章行为、有偷逃税嫌疑的情况,往往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查处,致使有的企业得寸进尺,没有受到教育,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另外,对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建立完整的“情报交换机构〞与专业性的“反避税组织〞,而使非居民纳税人游离于“法〞外。 六、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今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两法合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大影响,如何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 (一)要通过政策宣传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能力。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标准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税收法规,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工程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要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国税机关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三)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一是建议将所得税评估与增值税评估结合起来,提高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机关征管的两个主体税种,作为两个不同的税种,当然各有自身的特点,但就对二者税基的分析来看,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销售收入既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也是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购进的货物既是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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