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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安全管理
办法
发展
协调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法开展与协调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23年4月10日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1000人以上的以下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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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效劳,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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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效劳机构,或者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发现阻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标准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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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催促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政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支持;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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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卫生和方案生育部门依法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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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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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