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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价局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相关
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合集5篇]
第一篇: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XX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效劳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那么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XX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以下执法人员不予颁发XX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风格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撤消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
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价格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那么,行政处分无效。
第四条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撤消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分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分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处分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标准要求制作行政处分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那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那么、价格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制发标准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撤消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本局制发标准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分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分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