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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
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
资料
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立股份平安材料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股份公司平安消费材料治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平安治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局部,按档案治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安治理材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方法建立材料治理台账。
第二章 平安治理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平安治理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根本材料、工作按照、目的与考核、会议治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平安评价、平安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平安活动、特种作业治理、事故治理、检测验收、应急治理、隐患治理、分包治理、平安文件、专项平安治理、职业健康、平安宣传、其他。
第六条 根本材料
〔一〕工程工程根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平安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平安消费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工程主要治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历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严峻危险要素分布示意图;
(六)工程平安治理保证体系、平安监视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平安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按照
(一)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平安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材料
(四)平安标准、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的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的、本级的目的、内局部解的目的及签订的平安消费责任书、工程分包平安消费责任书等;
(二)年度平安工作方案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治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平安会议的材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平安技术措施;
〔二〕平安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平安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操纵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严峻危险源治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平安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平安投入
〔一〕平安投入方案;
〔二〕平安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平安检查
〔一〕平安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类平安检查施行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分通知单、处分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展的平安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平安培训方案;
〔二〕全员年度接着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平安培训记录;
〔四〕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平安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平安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平安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平安活动
〔一〕班组平安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平安活动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治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治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材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损害保险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平安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别防护用品、平安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别平安设备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治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平安消费隐患评估记录;
〔三〕平安消费隐患整改方案;
〔四〕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治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平安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受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历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治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平安治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材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平安治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平安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平安文件
〔一〕当地政府、平安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平安治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平安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平安消费联络函,对外发布的平安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恳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平安治理
〔一〕专项平安治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平安治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平安治理睬议记录;
〔五〕专项平安治理危险与有害要素辨识;
〔六〕专项平安治理平安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平安治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治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平安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平安材料治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平安材料应分类搜集、建立台账,明确治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材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材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后,平安材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