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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加强
行政
调解
能力
意见
城乡加强行政调解能力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223)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23)2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96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障我县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本原那么及工作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根本原那么。自愿原那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合法原那么。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等原那么。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与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注重效果原那么。各乡镇、各部门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工作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争议与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县法制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催促和协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和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各乡镇和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实行包抓包干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抓信访、抓综治、促稳定的实绩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和推荐的重要参考内容。
县经发、公安、住建、信访、民政、人社、国土、教育、交通、林业、环保、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安监、药监等部门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建立健全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行政调解实施意见、程序和制度,依法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做到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工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根本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那么、权利义务、启动与受理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标准、有序。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报县法制办备案。各部门要向县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县法制办要向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保证信息灵通,以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妥善解决。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机制。县法制办要主动与法院、司法局等司法单位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效力衔接的机制,标准运行程序和操作方法,形成调解解决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县信访局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那么,积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倡导以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防止矛盾问题扩大化、白热化。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指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干部作为优选对象。县法制办要结合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根本能力与要求,有方案地开展行政调解人员培训活动,使其做到“四懂〞(懂法律法规、懂方针政策、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比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