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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生产经营
纳税
实施
意见
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实施意见
为明确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级次,进一步理顺税基隶属关系,标准税基转移秩序,切实保障x市经济的健康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预算收入级次
(一)主要税(费)的预算收入级次
1.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局部、营业税地方分享局部、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局部等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2.x市、x县、x县、x县境内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不含迁移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25%局部、营业税地方分享局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为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财政预算收入(以上不含中央“四大部门〞增值税25%局部和营业税、铁道部门集中缴纳的中央级收入、省以上金融机构营业税,下同)。驻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市内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不含迁移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驻历城、XX县区改区以前为县级预算收入的市及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其余市及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高XX县区科技城内19x年以前市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上述各项地方税收,为高XX县区预算收入。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迁移、改制、兼并、重组后实现的地方税收,按本文的有关规定划分。
3.驻各县(市)区市及市级以上单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市级预算收入。各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4.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驻各县(市)区的市及市级以上企业所得税,为市与中央、省分享收入,县(市)区不参与分享。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县(市)区与中央、省分享。
5.“市内四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实现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余县(市)区和高XX县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实现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根据正税的预算级次情况、排污费收入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情况划分。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五区范围内实现的水资源费收入均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余县(市)区和高XX县区范围内实现的水资源费收入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6.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税收入来自市及市级以上单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市及市级以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为市级预算收入;其他来源应税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7.契税在“市内四区〞和高XX县区辖区范围内按房地产交易卖方的隶属关系划分,难以确认隶属关系的和在其他县(市)区均归交易发生地所有。
(二)几类企业(单位)纳税的预算收入级次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市及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成立的企业与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市级以下投资人),联合组建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再投资与“市级以下投资人〞组建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市级以下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返还企业所在县(市)区。
2.外商投资企业。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与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的投资比例返还。20x年底以前在“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30万美元以下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在其他县(市)区和高XX县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20x年x月x日后在“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由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不管其注册资金多少,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为区级预算收入。
3.外地进济企业。在“市内四区〞和高XX县区辖区范围内外地进济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其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私营、个体经营的,其税收为主营业务所在辖区财政预算收入;国有进济经营企业实现的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股份制进济经营企业如有国家股份,其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在其他县(市)区和高XX县区内的外地进济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外地进济实行租赁或联合经营的企业,其实现的地方税收根据出租或联营方的税收隶属关系划分。对县(市)区招商引进的xXX县区以外的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不管其所有制形式,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那么归引进县(市)区所有。对“是谁引进〞的界定,主要看引荐、运作人的身份,由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引荐的,实现的地方税收归当地财政。市与县(市)区联合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投资比例返还,投资比例不好计算的可与县(市)区协商确定返还比例。
4.各类市场。在“市内四区〞和高XX县区范围内,凡由市及市级以上部门、单位参与投资建设的各类专业市场、超市、商城、交易所,其市场本身的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区级部门、单位或自然人有投资的(市级单位职工集资入股等形式的投资应作为市级投资),年终由市财政按比例予以返还;其他为所属辖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5.改制企业。市及市级以上企业与县(市)区企业实施兼并、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兼并、重组各方仍实行独立核算,并且资本未在两级企业间发生转移,税收按原渠道管理;如果实行统一核算,其地方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县(市)区企业重组前资金所占比例返还县(市)区。市及市级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再投资或资产剥离后新建立的独立核算纳税人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
6.迁移企业。企业迁移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登记、工商注册的地点同时由某一辖区迁往另一辖区。在xXX县区内,市及市级以上企业迁移未出“市内四区〞和高XX县区,税收的财政归属不变;迁移到其他县(市)区,其税收缴入市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根据增长情况给企业所在县(市)区50%的增长分成。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业在不同辖区间迁移后税收归属应随之变化,但迁入辖区财政应在协商的根底上对迁出辖区给以补偿。
7.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市及市级以上纳税人在xXX县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独立核算,其实现的地方税收原为市级预算收入的仍归市级财政。
8.劳动效劳企业。市及市级以上单位投资建立的“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市以下单位投资建立的“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完全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新建“劳服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与县(市)区联合建立的劳动效劳企业税收,参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办理。
9.社会力量办学。市及市级以上单位投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市级以下单位投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完全由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地方税收为县(市)区级预算收入;市与县(市)区联合建立的各类学校实现的税收,参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办理。
2023.XX县区范围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有纳税义务的,除前面有规定的以外,其缴纳的税收首先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划分归属,隶属关系不好确定的,按辖区划分归属。
二、严格审查现行税收预算级次管理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审定,分级入库,逐步理顺〞的原那么,切实加强预算收入级次的管理与监督,保持正常的财税收入秩序。各收入征收机关要严把纳税登记关,按上述收入划分方法重新划分税基归属,从源头上控制税基混淆现象。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x分行营业部抽调得力人员,对现行税收预算级次的入库和税基的归属划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税基归属划分不符合本规定的立即变更纳税登记,同时更正今年的混库税收;对以前年度市级预算收入混入县(市)区级金库的税收,自变更纳税登记之日算起,在核实无误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回,并在以后变更财政体制时调整其收入基数。
三、建立完善税基仲裁、协调、监督机制
税基管理是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x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共同责任。要协调建立税基仲裁机制,财税协调会议要定期研究税基管理中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出现争议的税基归属做出仲裁。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及时发现、相互通报、共同配合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税基管理中的问题。要建立日常监督、定期审计和专题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征收部门和人行x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在日常税款的收缴、划拨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定期进行审计,并根据体制执行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四、建立良好的税收竞争环境、秩序
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利益关系,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严格按照各自收入范围组织财政收入,不得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采取税收先征后返、招商引资奖励或其他变通方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等方法乱拉税源、混级混库,切实维护财政、税收秩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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