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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验收
方案
煤矿和非煤矿山验收方案
闸镇煤矿和非煤矿山
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验收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镇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平安专项整治行开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平安生产年〞的各项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使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就我镇煤矿和非煤矿山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验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验收目的
通过检查验收,全面掌握各村、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推进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及时总结各村、各企业、各相关部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各村、各企业、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管理单位的平安监管责任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全力扭转平安生产被动局面。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是全镇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非煤矿山验收内容和标准
1、平安管理方面:
(1)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效。
(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采方案,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严格按批准备案的开采方案进行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和图纸齐全。
(3)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4)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平安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和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平安管理机构健全,平安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6)职工平安教育培训到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持证上岗。
(7)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8)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9)建立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0)外来采掘队伍具备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到位。
2、露天矿山方面:
(1)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那么,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平安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平安规程规定。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具有有效的检验报告。
(3)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重点部位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必须有专用防洪设施。
(4)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5)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强制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3、勘查工程:
(1)持有勘查许可证;
(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探方案,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
(3)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勘查方案和勘探方式组织勘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4)严肃查处越界勘探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验收内容和标准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1)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平安管理机构和平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3)平安投入到位,按规定提取平安专项费用和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4)平安教育培训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持证上岗;
(5)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警示和24小时监控,制定和落实平安防范措施;
(6)严肃查处“二合一〞、“三合一〞和“多合一〞经营门店;
(7)按要求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样品;
(8)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与店面等场所的平安防护距离符合标准要求,防火、防爆等平安设施配置有效,库房内物料存放符合标准要求,无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9)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剧毒化学品购置、进出库登记、销售和台帐制度,严格执行“五双〞(双人接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
(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管理、出入库管理、进货采购管理等制度和平安责任制健全并落实。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平安管理制度;
(2)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
(2)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3)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和gps定位装置,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的平安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符合要求,无超载和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4)承运的剧毒化学品要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平安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
(5)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三)烟花爆竹验收内容和标准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零售网点数量控制合理,与周边设施的平安距离符合要求;
(2)严肃查处经营无防伪标签产品,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及在集贸市场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等行为;
(3)烟花爆竹专柜摆放和配备消防器材、警示标志;
(4)农村、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无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的现象。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镇全面验收阶段(6月5日—6月10日)。各村、各企业要周密安排,制定方案和验收表,组织专业技术认真对照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对本单位及辖区内所有生产经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100%覆盖、100%验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2、市上抽查验收阶段(6月13日—6月18日)。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开工作进行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对专项行开工作开展不力、问题仍然突出、隐患较多、检查验收不合格将责令重新组织整治。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验收工作是认真贯彻省、市、区决策部署,遏制平安生产事故的重要举措。各村、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验收标准。各村、各企业要认真负责,严密组织,注重实效。验收前,验收人员要认真学习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规定、标准、规程。认真对照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逐条逐项、深入细致地进行检查,务求实效。
3.狠抓跟踪落实。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到位。对存在难以整治或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严格按照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到达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分;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平安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力促全镇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xx非煤矿山验收简报xx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首家通过州级验收
根据xx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2023年非煤露天矿山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安办通2023﹞05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xx镇成立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xx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xx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配合市安监局组织露天矿山开采的技术专家对本辖区内非煤露天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下达整改指令,填写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历时一年多的专项整治中,xx镇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平安开展〞理念和“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逐项突破、逐年推进、一年一整治、三年上台阶〞的非煤矿山平安生产工作思路,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目标,“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题,开展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全面整治违规开采和爆破行为,强化现场平安管理和企业平安文化建设,不断改善非煤露天矿山平安状况,努力提升非煤露天矿山平安生产水平。
在通过市级验收的根底上,2023年8月23日,xx州安监局罗觉敏、矿山平安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新安、工程师李学能在市安监局李文许的陪同下,代表州人民政府对xx镇的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xx镇的三家石场、一家砂场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专项整治资料和相
关企业的痕迹资料,认真听取汇报,检查组认为,xx镇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领导重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得当、措施有力,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专项整治中,xx镇依法依规、坚持标准,对平安隐患大、整改无望的四家砂石进行关闭,确保平安生产。
xx镇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州级验收组的肯定,在全市首家顺利通过州级验收,这将促进xx镇非煤露天矿山平安生产。(xx安监办)
第三篇: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平安管理规定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非煤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承包商平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平安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平安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或以输出形式,参与发包方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工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煤矿山以外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代表非煤矿山向外承包劳务、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工程的各部门。
本规定所称属地单位,是指工程所在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四条对承包商的平安监管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那么。发包方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内部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催促承包商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职责;属地单位应配合发包方履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运输等工程的平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发包方有关平安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并接受发包方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承包方应至少一次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