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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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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循环 经济建设 实践 中的 税收 问题 及其 对策 思考
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贵阳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循环经济是指在经济开展中。以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那么,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推进循环经济开展,是在经济建设中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有效载体和生动体现。 实现生产模式从粗放式资源依赖型向可持续资源效益型转变;消费模式从传统消费模式向绿色消费模式转变,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关键目标,资源综合利用是实现这两个环节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税收对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所以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出台了系列鼓励支持废渣、废水、废气等生产“三废〞的回收再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并在循环经济建设开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转变经济开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已列入中央的重要议事日程。基层税务机关有必要对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循环经济开展政策效应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的相应建议,为上级税务机关和立法机构修订税收法律和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开展。 一、税收优惠在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的政策效应和显现的问题 ㈠当前有利于循环经济建设的税收有关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有利于循环经济开展的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技术进步、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基层国税机关税收征管密切相关的政策主要有:⒈增值税:主要是对局部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电力、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采取免征〔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⒉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作主要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均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㈡当前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工业生产的节能减排进程 根据五个区、县的十多个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实践反映的情况,由于已有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认真落实,工业废渣在水泥生产中大量利用,有效地减少了各种工业废渣的排放。但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利用废气、废液利用减排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⒈税收优惠政策有利地推动了固体废弃物的减排工作 由于对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判别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力推动了建材、发电等行业积极利用矸石、矿渣、炉渣和粉煤灰。仅2023和2023两年,全市就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9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待遇,累计减免税收8872万元。目前,全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到达49.7%,税收政策的推动效应显著。 ⒉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的问题 由于科技进步加快,大量生产工艺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范围不断拓展,产生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不适应资源综合利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修订不及时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滞后等问题。它们降低了基层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可操作性,弱化了对一些“三废〞有效利用项目政策支持,亟待修订和完善。 ⑴在固态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问题 ①现有增值税政策中,关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工业制品的进项抵扣率过低,不适应尽快推动循环经济开展的要求。如金阳新区一家环保科技企业利用废旧塑料生产埋地排水用钢带螺旋波纹管,年生产能力1万吨。生产原料中新聚乙烯与回收废旧塑料各占50%,仅此一项,每年可消化废旧塑料5000吨,有利于防止废弃塑料污染土地,以及不法厂商将再生塑料加工为食品袋危害人民健康,该项目对可持续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当前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局限性,该项目的开展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具体地说,按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公司在回收废旧塑料的销售环节免增值税,该企业来自回收废旧塑料原料的进项只能按10%进行抵扣。在原料中掺入一半的回收废旧料使每吨产品本钱降低1500元,是该企业利用用回收废旧塑料主要动因。如果还能从税收方面进一步减轻负担,将有利于该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塑料行业的利废积极性。因此,为了推动物资综合利用,减少废弃塑料排放,有必要提高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的产品的增值税购进抵扣率。 ②目录修订不及时,使利用新技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带来困难。如近年来出现的主要用固体废弃物制成的新型建筑材料——凝石,目录关于建材产品的解释中,就未将其列入。我省某企业与清华大学合作,投入960万元,在白云区将原水泥生产设备改造为新型建材凝石示范生产线,以工业废弃物为主体原料,其中高炉水渣34%、粉煤灰30%,与(目前为外购)水泥熟料30%,氟石膏5%、复合成岩流体1%,经磨细制成硅铝基水硬性胶凝材料,简称 “凝石〞,主要性能符合矿渣水泥或复合水泥标准。其一次粉磨的生产工艺替代了两磨一烧传统水泥工艺,实现清洁生产,综合能耗低,无废气排放。目前,该项目开始试生产,并通过省技术标准局检测,产品已用于水利工程中的护坡、护堤等非结构工程和生产建筑用空心墙体砌块。达产后年产凝石12万吨,可利用并减排固体废弃物7.68万吨。该产品功能性质均与水泥类似,似可比照掺渣水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国家在2023年修订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关于建材产品的解释界定中未将此类材料列入,使该项目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手续带来较大的困难。 ③目前资源税税率过低,生产企业缺乏节约原料的经济动力。以磷矿石为例,目前每吨磷矿的资源税才5元钱,而根据品位每吨矿石价格售价为200~400元,资源税产生的本钱微乎其微,难以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 ⑵在废气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支持不全面,导向功能不明显 贵阳是我省重要的黄磷生产基地,理论上讲,每生产1吨黄磷约产生3000标方尾气,其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占75%~90%,另外还有CO2(二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磷化氢等。目前,这些尾气作为燃料,只利用了1/5左右,其余气体直接从火炬点燃放空。据业内人士估计,仅年产黄磷16万吨的开阳,每年就直燃排放3亿标方黄磷尾气。而每烧掉1立方尾气,将产生1.24千克CO2,即通过燃烧法处理尾气,相当于向大气排放37万吨CO2,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加剧全球的温室效应。 今年来,贵阳黄磷行业投身循环经济建设中,开展一碳产业拉长产业链,利用黄磷尾气生产甲酸、甲酸钠、脱氟三聚硫酸钠和磷胺等精细化工产品,实现了减排、节能、增收。其中,比拟典型的利用尾气生产甲酸系列产品。目前,根据财税[1994]001号文件及2023修订的目录,尾气综合利用生产的化工产品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但由于税收政策在鼓励尾气综合利用方面不够细化,利用效率上下不同的项目都享受相同的优惠,缺乏对高效利用技术的导向支持。 比拟典型的是开阳两家企业,分别投资900万元和2023万元,建设利用黄磷尾气生产甲酸钠和甲酸产品项目。 ①甲酸钠生产工艺为:水洗净化黄磷尾气,将脱硫尾气送入反响装置,在2.1MPa和120℃条件下,与烧碱溶液反响生成甲酸钠。甲酸钠可继续通过有机酸酸化取得甲酸,或加工成草酸、保险粉等产品。 ②甲酸生产工艺为:以变压吸附法净化黄磷尾气并富集其中的一氧化碳,到达羰基合成所需的浓度、纯度后,用净化的一氧化碳高压液相催化,合成甲酸甲酯,再将其水解得到甲酸。 生产甲酸钠工艺每吨需耗用0.29吨烧碱,而烧碱一般以氯碱法电解制取,为此需耗电580kwh。显然,甲酸法工艺线路短,且不耗碱,综合耗能低,无疑是相比照拟先进。但它们在享受的税收政策方面却没有差异,都享受免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可见,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中,鼓励节能效率和采用新技术方面的导向作用缺乏。 ⑶税收政策对生产生活废液的减排利用方面支持力度不够 ①当前税收政策对生产废水减排无明确支持。现在一般黄磷企业采用开放循环用水和石灰吸附式废水处理工艺,这种工艺热效率低,易外泄造成污染事故。为此,开阳某化工企业根据循环经济要求,改造优化原生产污水处理工艺,变开放式处理为密闭式处理,同时缩短了流程,实现了生产用水的保温和循环使用。减少了工业用水量,弥补了旧工艺的热效率低、污染风险大的缺陷。但目前税收政策对废水减排方面缺乏支持:一是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污水处理改造投资不能抵扣;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不明确,必须利用废水生产出化工和建材产品,方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由于工业用水节约减排的经济效益是非常有限的,已经影响了黄磷企业投资改造废水处理的积极性。 ②税收政策对生活(厨房)废液综合利用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贵阳餐饮业集中,必将产生大量含有油脂的泔水。其中的大局部充作饲料养殖家畜。而动物食用同类肢体制成的食物,既违背生物伦理,也容易产生疯牛病之类未知动物疾病;少局部为不法分子收购后,经过简单的脱色、脱臭处理,制成“地沟油〞,悄悄卖给一些小饭馆使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为此,我省某生物能源公司在白云区投资建设的“生物柴油〞项目,采用酯化和酯交换反响,将来自泔水、地沟油的动物油和油料植物的废油、皂脚、油脚酸化处理,形成“脂肪酸甲脂〞,俗称生物柴油。由于其CO2排放呈平衡状态,分子为单链结构,不会造成硫化物及芳香类有害物质的排放。与石化柴油相比拟,其在使用时将减少94%的微粒排放;在自然中的降解速度提高3倍,故而有“绿色柴油〞之称。 该项目既有利于解决、泔水地、沟油污染环境、重返餐桌危害人民健康,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能源供给紧张问题,完全符合国家循环经济要求。该项目总投资3852万元,年生产能力生物柴油两万吨。即每年可回收利用各种废弃油脂2万吨以上,现已开始试生产。一旦产品上市,取得销售收入,就要面临税收问题:一是该项目所需的废油从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不能取得正式发票,根据当前税收政策,原料进项不能抵扣;二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免的待遇。只能参照目录22条之规定: “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争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生物柴油推广期如没有价格优势,在成熟石化柴油产品的压力下,难以获得市场认可。因此,该创新项目亟待从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开展。 ⒊循环经济建设实施税收优惠影响地方即期税收收入问题 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有利于保护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减少大气温室效应。但是,由于当前财税优惠政策的不完善,不直接,使财税优惠的政策效应显现不充分。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开展循环经济建设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地方各级的即期税收收入(地方税和共享税中的地方分享局部),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虽可用于根底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方面,但一般不能在短期内形成新的财政税收增长点。因此,已有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局限于使生产要素从东到西流动的吸引上。由于我们西部地区本来财力十分有限,税收政策优惠过后,财力更加捉襟见肘,产生“享受优惠,不实惠〞的现象。这种现象亟待加以矫正,否那么可能形成对经济的逆向调节,相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初衷。 二、完善推动循环经济开展的税收的政策思考与建议 ㈠税收政策建议 ⒈ 开征新税种 为了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的开展,建议开征生态税。一是对燃油、火电电能和其他能源等产品以及污染源、噪音等征税,对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征税;二是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及其不当处理行为征税,如垃圾填埋和简单燃烧,主要是鼓励资源的再循环和再利用,防止类似电石、石化、黄磷等生产企业的燃烧尾气、农村燃烧农作物秸杆等,浪费资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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