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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社区
公共卫生
服务
专项
补助
资金
管理制度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效劳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2023号)、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效劳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23)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经费保障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效劳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效劳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效劳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根底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效劳。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为根底,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根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具体绩效考核方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方法。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的本钱核算,制定本钱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绩效考评方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如方案免疫等),可以通过核算人均本钱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本钱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效劳本钱确实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效劳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本钱,人工本钱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效劳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工程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根底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效劳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社区公共卫生效劳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末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效劳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效劳,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方法、机制,标准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工程、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效劳。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根底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