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docx
下载文档

ID:1659675

大小:14.94KB

页数:11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城乡规划 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施行细那么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治区施行方法08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 通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审议部门 维吾尔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 质 文件 1第一章 总 那么 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施行 目录 2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5第五章 监视检查 7第七章 附 那么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正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拢的区域,制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展建立活动,必须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立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立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按照本方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立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达地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贫困地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采取多种方式进展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恪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治理。有权依法进展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背城乡规划的行为进展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操纵性要求。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建立的需要,能够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自治区城乡统筹开展的总体要求、城镇空间规划、规模操纵标准和强迫性内容,提出区域严重根底设备、公共效劳设备规划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规划要求以及对下一层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迫性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的要求,与相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进展环境阻碍评价。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治理。 城市规划操纵区边缘地带的镇、乡、村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备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能够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能够要求建立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建立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操纵性详细规划提出详细的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拢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 边境口岸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操纵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由批准设立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操纵性详细规划经批准设立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设立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领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领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依照审议意见修正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编制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纳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进展方案征选。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恪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编制的标准、标准,以上一层级城乡规划为依照。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划编制单位不得违背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标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采纳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接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对编制的规划方案进展技术审核。 第二十条 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应当恪守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操纵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合理确定不同用处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同意建立的建筑类型,因地制宜,实在可行; (二)建立用地、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资源、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等区域,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持地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划标准、标准和强迫性内容,符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避难场所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对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施行情况进展评估: (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批准施行后8年内; (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施行后4年内。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设置固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区域和建立工程施工场地设置公示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工程方案和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修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展调整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正;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正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展修正。修正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修正无效: (一) 不符合法定修正条件的;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背审批程序的;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施行情况进展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迫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四)未对操纵性详细规划修正的必要性进展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迫性内容未修正总体规划的。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施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近期建立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立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立规划是否符合以下内容进展审查: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打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明确5年期建立开展时序、开展方向和空间规划; (二)优先安排根底设备、公共效劳设备和保障性住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三)确定的近期建立工程、拆迁范围和规模习惯本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篇二:许昌市城乡规划施行细那么 许昌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施行,统筹城乡空间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施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工程建立活动,必须恪守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那么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立和开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依照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开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 制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规划、节约土地、集约开展,正确处理近期建立与远景开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立,合理确定建立规模和时序,优先开展根底设备和公共效劳设备,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 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治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治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治理。 第五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立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明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功能定位,注重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开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消费要素流淌,实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