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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国税局
关于
资产
损失
所得税
税前
扣除
四个
问题
XX省国税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的四个问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经典案例
企业应实事求是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资产损失,特别是如实反映收到的赔偿款,防止涉税风险。
某税务检查组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业务收入由前一年度的3.87亿元下降到1.31亿元,降幅不到2/3,而盈利那么由1.25亿元下降到0.11亿元,降幅九成多,反差较大,尽管甲公司对收入和盈利下降的原因做了详细说明,但在案头分析时,检查人员还是决定到现场看个究竟。
检查人员发现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欧美局部国家对中国企业出口a产品实施经济制裁,使得出口数量及收入大幅减少。而利润下降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收入下降2/3,但由于固定费用很大且无法相应降低,使得利润下降幅度远大于收入下降幅度;二是欧美等国对a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增加,同时a产品出口的销售价格又略有下降;三是处理、核销了一批价值512万元的流动资产,直接降低了盈利。从上述原因分析,甲公司收入和利润下降确实事出有因,符合情理,为此,检查组不再将收入及盈利下降问题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而是将重点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上。
当检查甲公司处理、核销流动资产的情况时,获取了资产报损申请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表、具有法定资质专业机构对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证明及报损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等资料,同时核对了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完成了对流动资产报损情况的检查。但这里缺少对根本情况的了解及自己的思考,如缺少对报损情况真实性、合理性的了解和分析,缺少对报损原因和责任情况的了解、分析和判断。甲公司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仅对报损原因及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说明,没有详细说明报损的具体情况及对责任的追究和落实情况,特别是没有明确说明有没有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本钱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甲公司应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问题,由于甲公司提供的申请报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报损原因,所以,对这方面的情况也应一并补充。
检查人员经了解后发现,不仅实际报损原因与报损申请报告上描述的原因不一致,而且有三位责任人均被处以每人5万元的赔偿款,同时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赔偿多少三人均不知道。上述情况说明甲公司已经对报损事项追究了责任且收到了赔偿款,但为什么账面没有反映收到赔款呢。甲公司很可能将赔偿款隐藏在账外,如何让甲公司主动成认赔偿款没有入账呢。先到人事部门找出甲公司对三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然后从管理费用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后所附的保险费发票上找出了甲公司缴纳财产保费的保险公司。很快,检查人员找到了为公司办理理赔业务的业务人员,证明甲公司在本次理赔中获得保险赔款384万元,同时还获得了甲公司收取赔款的账户。在铁的事实面前,甲公司只好成认了存在的问题。
原来,甲公司因为出口业务和盈利大幅下降,同时资金回笼及资金周转均产生很大困难,考虑到近400万元赔偿款还需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甲公司隐瞒了399万元的赔偿款,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早已弃用且未列入账面核算的公司账户,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增加了自己的“机动财力〞。最终甲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处分。
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应实事求是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资产损失,特别是如实反映收到的赔偿款,防止涉税风险。实际上,对赔偿款处理的要求,除了财税(2023)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要求企业处置资产损失时,需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规定,“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由此可见,企业对出现的需报废的各类资产,从内部控制的要求看,不仅应该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而且还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从税务处理的要求看,应该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的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不查明原因、不落实也不追究责任、不将赔偿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甚至将收取的赔偿款计入账外形成小金库,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二是企业对偷税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隐瞒收入那么是很常见的偷税手段。实际上,企业任何收入的取得都有其因果关系和来龙去脉,并一定会因这种因果关系和来龙去脉体现出相应的逻辑关系。单方面有“因〞或有“来〞那么明显不符合逻辑,都会引起检查人员的警觉。所以,如果企业一旦出现账面应该反映收入而实际没有反映,或应该反映大额收入而实际仅反映小额收入,都不符合逻辑关系,预示着企业很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企业2023年进行的审计,这笔审计费计在2023年12月的费用里面,款项也是在2023年12月支付的,但审计费发票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是在2023年2月取得的。请问,这种情况审计费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本钱、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2023年12月份发生的审计费,当年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属于当年的费用,那么企业在进行2023年4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且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有笔应收账款,债务方为一家外资企业,由于该公司的投资方在国外已申请注销,导致国内的这家外资企业无能力归还我公司的欠款。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撤消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请贵企业参照上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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