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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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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 安全管理 应急 预案 广州市 特大 危险 化学品 事故 救援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府[2022]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本程序和组织原那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本原那么。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响;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奉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 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催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藏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平安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 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 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藏;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 。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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