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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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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风 安全 工作 意见
关于加强风电平安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风电平安工作,国家电监会于3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风电平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分别从风电场的设计、建设、并网、运行、调度、监管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加强风电平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近年来,中国风电的开展已经步入大规模集中接入、高电压远距离输送的新阶段,电网及风电场的平安稳定运行面临着巨大压力。在2023年连续出现风电大规模脱网事故之后,国家电监会组织开展了全国风电平安检查和一系列专题调研工作,并在此根底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编制形成了意见。 意见要求从风电场设计与设备选型源头加强平安管理,明确了风电场设计及风电企业设备选型原那么。标准了风电建设、监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及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要求强化风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对风电场并网平安性评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风电场并网检测、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还规定了风电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及电网企业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电力调度机构在风电调度管理中的职责。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风电平安监管工作,未执行本意见要求、造成电力平安事故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分。附件:见下 关于加强风电平安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风电平安工作,强化风电设计、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全过程平安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促进风电平安健康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电场设计与设备选型管理 (一)设计(咨询)单位要严格设计流程、加强设计管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建风电场,要加强对风资源、建场条件的论证,预可研、可研、施工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方案要满足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设计审查。工程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组织开展论证,必要时要重新开展该阶段勘察设计与审查工作。 (二)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要对可能引起的系统电压稳定问题进行研究,优先考虑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合理 确定风电场升压站动态无功补偿方案。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分散式风电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电网一次和二次设备状况,对风电机组选型和电网改造提出明确要求,满足电网的调压需要。 (四)风电场二次系统设计要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要求,并应征求电力调度机构意见。风电场监控系统设计要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的相关规定,实现风电场运行信息和测风信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风电场有功功率、无功电压自动调节远方控制的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时钟系统。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直接对风电机组进行远程监测、控制和维护。 (五)设计单位要优化风电场集电系统设计,应优先选用上出线机端升压变压器,以减少电缆终端使用数量;集电系统电缆终端应选用冷缩型或预制型,适当提高电缆终端交流耐压和雷电冲击耐压水平。集电系统应综合考虑系统可靠性、保护灵敏度及短路电流状况选择合理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设计单位应根据风电场所在地区合理确定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等级及保护接线,多雷区风电场应适当提高设备防雷设计等级,防雷引线选型和风电场接地电阻应满足 相关防雷标准要求,机组叶片引雷线及防雷引下线应优先采用铜质导线。海上、海岛、沿海地区风电场应注重差异化设计,提高风电机组的防台风、防腐蚀能力。风电机组机舱内设备及动力电缆应采用防火设计,采用阻燃材料,提高风电机组的防火能力。 (七)风电企业要加强设计(咨询)单位和风电设备的招标管理,严格设计审查,防止因低价中标导致设备质量下降。风电企业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制造原因引起的设备平安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提供风电机组保护设置参数和电气仿真模型等资料;开放涉网保护参数的设置权限。 (八)风电企业应选择经挂网试运行且检测合格的风电机型。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过电压能力。规划总装机容量百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基地,各风电场应具备一定的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二、风电场建设平安管理 (九)风电建设工程单位要对风电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平安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参建各方职责,完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工程开工15个工作日内,将风电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风电建设工程单位要加强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企业等单位的平安资质审查制度。参建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一)风电建设工程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风电机组吊装、工程爆破施工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工程使用的特种设备、燃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平安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各项准备措施和方案,对吊装作业、工程爆破、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十二)风电建设工程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风电机组吊装、电缆终端、电力二次接线、接地网等各环节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防止由于质量控制不到位造成平安隐患。参建各方要重视质量缺陷管理,强化防治措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十三)风电建设工程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监造管理机制,对于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要进行鉴证。必要时,对于关键质量环节应旁站监督,保证风电设备制造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十四)风电企业要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验收管理制度。强化资料验收移交工作,风电工程各阶段验收及各项试验资料应数据齐全,结论明确,手续完备。工程档案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强化对图纸、照片、电子文档载体及技术档案等资料管理。 (十五)电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做好风电场接入系统和送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已审查通过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努力实现接入工程的同步建设和同步投产,不得以技术和其他理由拖延风电工程接入。 三、风电并网平安管理 (十六)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场并网管理,组织开展新建风电场机组并网检测工作;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管理方法要求,开展并网平安性评价。 (十七)风电并网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标准检测程序,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对于风电场内抽检测试未通过的机型和抽检合格批次产品中因更换主要部件导致风电机组性能不满足并网技术要求的机型,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并于每月底前将通过检测的风电机组型号及检测汇总报告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 (十八)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配合开展风电场并网检测工作,参与风电场并网平安性评价工作,对风电场涉网资料、技术条件、并网测试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核查。 四、风电场运行管理 (十九)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保证必要的平安投入。配置专(兼)职平安员和技术人员,履行平安职责,强化现场平安生产管理,开展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十)风电企业要加强平安、运行、检修等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按有关规程要求对输变电设备开展预防性试验和运行维护工作。电场运行规程应报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二十一)风电企业运行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及时准确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和故障情况。记录保存故障期间的有关运行信息,配合开展调查分析。风电场因继电保护或平安自动装置动作导致风电机组脱网时,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禁止自行并网。 (二十二)风电企业要加强电力二次系统管理,开展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审核、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相关涉网二 次系统及设备定值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每年应根据系统参数变化等情况进行继电保护定值复核,保证电力二次设备平安运行。 (二十三)风电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机制,定期开展风电机组、集电系统、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气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低电压穿越能力、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无功配置和调节性能不满足电网平安稳定运行要求的风电场,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已投运风电场应采取措施,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二十四)风电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编制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亡、风机大规模脱网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应急演练。风电企业要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藏工作,提高风电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五)风电企业要组织开展风电场技术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场绝缘、金属、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能质量等方面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设备健康状态。 (二十六)风电企业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风电企业有调度受令业务的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十七)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信息。 (二十八)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大规模风电并网产生的电力系统平安风险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反事故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并落实保证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措施。要加强电网薄弱环节的建设改造,为风电接入创造条件;要加强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风电并网运行平安。 五、风电调度管理 (二十九)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风电调度管理,在保证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风电企业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协作配合。 (三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系统风电接纳能力的评估,将风电纳入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和日前调度方案管理,统筹安排运行方式。逐步开展风电场综合性能排序调度工作。直调风电装机容量到达20230万千瓦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原那么上应设立风电(可再生能源)调度管理专职人员。 (三十一)电力调度机构要催促风电企业对已投运风电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平安性评价工作,不具备 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要按照电监会关于风电场并网平安性评价中有关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三十二)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调管范围内二次专业管理,催促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风电场进行涉网保护整定,做好涉网保护定值审核和备案。组织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平安防护工作。 (三十三)电力调度机构要逐步建立以省级和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为平台的风电功率预测预报体系,开展覆盖调管范围的中长期、短期、超短期风电发电预报工作。风电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集中接入的风电场要按风电发电方案申报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发电方案。 (三十四)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厂网联席会议等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风电运行信息,协商解决电力系统平安运行重大事项,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开展。 (三十五)风电企业要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风电设备的电气仿真模型和相关参数,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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