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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黔南
民族
师范学院
绩效
工资
考核
暂行办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
篇一: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发 (2023)27号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和
绩效工资分配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系、部门:
按照省州文件精神,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方法经我院全体教职工广泛讨论酝酿,学院党委研究,并上报州教育体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同意,现将方案印发至各系、部门,从2023年3月起在全院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
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方法
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师一般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考核
暂行方法
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
行方法
附件1: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方法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施行方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06号〕和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直其他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施行方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3]328号)文件精神,结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治理暂行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绩效工资考核方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效劳和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开展为目的,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遵照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促进开展、简便易行的原那么,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鼓舞广阔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的,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开展。
二、考核原那么和对象
1、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鼓舞约束机制。
2、考核对象为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考核时间为学院统一施行的年度考核时间。所有数据统计时间为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质量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质量、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展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才能。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的独立工作才能、组织指导才能及开拓创新才能,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才能、组织协调才能、创新才能三个方面进展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展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的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
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展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展考核。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根本按照,按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提出详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1、治理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政策,典范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通晓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根本合格: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养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根本完本钱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养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政策、典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通晓业务,专业技术才能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
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主要指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下同。〕。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才能较强或提高较快,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根本合格: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根本完本钱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养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或责任事故。
备注一:专任教师须完成一般本专科、成人、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合计240课时/年。双肩挑人员中院级领导须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年,其他双肩挑人员和辅导员须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年。
备注二: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科研工作量:初级50个,中级100个,副高150个,正高200个。研究系列人员按职称分别乘以200%计算;兼任行政工作需坐班的人员:研究系列按职称分别乘以150%计算,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图书系列和辅导员按职称分别乘以80%计算,财务系列、医务系列、工程系列、编辑系列、政工系列按职称分别乘以50%计算。
3、工勤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典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通晓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平安,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
篇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奖励方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
人才奖励方法〔修订稿〕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有关人才队伍建立精神,为实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梦,促进学院教授、博士队伍建立,特修订有关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奖励方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方法
第一条 引进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在50岁以下〕,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20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科研工程批准立项即可使用〕。
第二条 引进紧缺专业教授〔年龄在50岁以下〕,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
第三条 引进全日制博士,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五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享受副教授待遇三年,三年内须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对引进的国外全日制博士,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另行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引进“留鸟型〞人才,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奖励10万元。
二、攻读博士学位奖励方法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并与学院签定协议的,学习期间按绩效工资分配暂行方法发放工资和相关津贴。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家成认的博士学位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的,学院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正在攻读尚未获得博士学位、已经与学院签定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家成认的博士学位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的,学院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同时已经获得博士学位、与学院签定协议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已经报销学费和兑现奖励缺乏5万元的,补足5万元。
第九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与学院签定协议,到教育部成认的国外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回学院工作的,另行奖励5万元。
三、晋升正高职称奖励方法
第十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二级教授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晋升三级教授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聘在正高级岗位上,三年内考核合格的,每年奖励1万元。
四、附那么
第十二条 以上引进的人才按照协议效劳期满后三年内,每增加一年效劳期,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以上人才除享受学院奖励外,同时享受省、州党委政府相关引才奖励待遇。
第十四条 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人员,同时享受博士奖励和正高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关于以上人才,学院积极协助处理家属工作。如不能处理工作的,学院优先聘为劳动用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签订劳动合同,购置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通过组织调动到学院的博士、正高人员,不列入人才引进范围,但同等享受博士、正高人员每年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有组织治理才能,在某学科方向有较强实力的博士、省级及以上重点学院带头人,可聘用到学院非编制科研机构担任负责人或牵头组建非编制科研机构并担任负责人。
第十八条 非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攻读博士学位的,获博士学位回学院工
作后,按引进博士进展奖励。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学院有关规定停顿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治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2023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治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标准治理行为;将治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立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决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英勇、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标准,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遵守学校治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质量和行为适应;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效劳、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进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治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治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必须持录用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展复查。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并将相关录用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复查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