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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制公平问题的研究税务管理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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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制公平问题的研究 税务管理专业 关于 我国 税制 公平 问题 研究 税务 管理 专业
关于我国现行税制公平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对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精神文明的提升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税收制度的不适应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为了能够有效地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对税制进行完善,由此,便产生了到底该如何完善税制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税制公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有现实意义的改进措施,以此来完善我国税制公平问题。 关键词:税制公平;市场经济体制;税制改革;公平原则 前言:税收公平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其宗旨在于税收负担必须公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这一现象的出现很大部分原因是我国的税制公平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如何促进我国税制公平,贯彻税收公平原则便成了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为了能有条不紊地展开分析,必须先了解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在税收公平上的取得的成就。 一.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全面回顾且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当时,我国所实行的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北京下所指定的。但是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时,当时的税收制度与实际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2.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过小,不利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3.税收调节范围和程度不能很好地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需求;4.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并不独立。 为了能够很好地消除税收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差距,1994年中央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内容主要为个人所得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通过改革来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谷峰;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认识[J];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01期 。 首先就商品税制的改革来看,其改革目标是按照公平、透明和普遍征收的原则,建立以增值税为主题,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税制格局。其具体内容包括,增值税方面:扩大了征税范围,即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第三产业中的加工、修理和修配也全面实行增值税,这样的改革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消费税方面:在原有的消费税基础上,设置了一个新的税种,其征税范围极限于少数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并实行了再生产和进口环节与增值税交叉征收的一次课税制。营业税方面:征税范围仅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由14个变为9个,与增值税并列征收。其次就所得税制的改革来看,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目标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其具体内容包括:为了公平税负,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在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贫富差距的矛盾。其具体内容包容:将以前的各种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都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扩大了征税范围,实行分项所得税制调整征税项目。最后就其他工商税制的改革,其改革的具体内容:完善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扩大了征税范围,建立新的内外统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的公平性不足分析 (一)现行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不足的表现分析 1994年,中央政府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完善,促使税收制度能更加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改革后的税收制度中仍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收结构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所谓税收结构其实就是税种的布局。税种的确立是税收结构的核心问题所在,这一地位的确立是因为各税系和各税种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分配获得中的地位都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税收的财政分配、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功能三者之间是正比的关系郭明高;税法公平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从税的课征特点来看,所得税的累进课征制虽然对低收入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对高收入却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流转税是以收入的总额来征税,虽然有利于保障政府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流转税适用税率的比例性,在收入的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并且流转税容易转嫁,对收入分配会产生一定的扭曲影响。 2.纳税主体的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承担大致相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就纳税主体的税收征管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纳税主体待遇不公平;②纳税范围较窄;③纳税义务不普遍。 3.税收政策实施上的不公平。 有些税收制度虽然形式上遵循了公平原则,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公平,如台湾地区在所得税修改之后,采用物价指数运动法。但是我过其他地区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实质公平。 4.税收征管措施的不到位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税收征管制度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要想能够更好地促进税收公平,就必须严厉惩罚偷税、逃税的现象。只有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和惩罚力度,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税收的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阻碍了税负公平的实现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总共分为11种,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不同的税目都有不同的税率,这便导致出现同等收入却承担不同税负的不公平现象。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最新个税起征点调至为3500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剪出费用3500元之后的余额。在我国,对于个人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主要采用的是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法比较呆板,没有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适时调节,便导致出现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如A、B两人的月收入均为3500元,则他们所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但是由于A已婚,有一个儿子且妻子没有收入,那么A的经济负担便明显高于B,这个案例便很好地体现了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的不足所在。由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仍无法依照纳税人的家庭背景等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地变动,便使得很多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出现,阻碍共同致富的发展理念的深入。 2.税率分类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这种税率结构使得中高收入者承受较大的税收负担。将工薪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较少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后的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者的税收负担,但是却提高了高工薪者的税负。对于低工薪者而言,每月应纳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的税率由之前的20%提升至25%,而且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从9000元开始,应纳税所得额整体对应的税率都全部进行了提升。这种变化很明显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财政局以此变化来控制贫富差距,体现了税制的不公平。 表 1 现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三.促进我国税制公平的建议分析 要想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要有效地促进我国税制公平。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人们要求利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社会的公平,但是却忽略了我国社会分配不均是导致社会公平的深层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开始抓起。 (一)从税收公平原则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均的现象是导致贫富差距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扩大征税范围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收入大幅度上升,但个人所得税并没有随之上升。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秩序比较混乱。从税收体制内看,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工资虽然透明但是数额并不大,很多单位通过分发福利来提高职工的收入,这样便可以逃掉一部分税。 税基国债是我国个人税的典型特征,其导致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不公平,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扩宽范围。首先,必须要加强工资以外的福利的监管,把各个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福利一并计入所得税的征收中。其次,要严格控制减免征税项目,对名目繁多的减免优惠项目应该予以废除。最后,应将资本所得列入征税范围中,对现象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进行调整和合并。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要想能科学地扣除费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①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外,还需要扣除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教育、医疗和保险等费用。②在以上这些固定费用扣除之后,还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③费用扣除还需要符合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做法。 3.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的基础建设,必须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张苏煜;税收公平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当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至很多人想尽办法逃税、漏税和骗税,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从而导致基础建设资金减少。对于这种不利现状,完善个人收入的监控体制,将其作为加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的重心内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另外,税务部门还需要对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进行纳税评估,促使高收入者足额申报纳税。 (二)提高税务征收管理手段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对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现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较有效地解决办法。2000年,我国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但是直到现在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完善,要想实现每一个公民只建立一个账户,并将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和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需要银行、税务和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并颁布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账户、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和义务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途径来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2.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建立唯一且无法更改的纳税人识别号,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纳税事项相关的信息进行整理。另外,还应该强制性地将纳税人识别号用于经济活动中,如存款、购买房产等。 3.建立计算机征管税款系统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计算机早已深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也应该被融入到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中。以计算机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入库等实现现代化管理。另外,通过加强与银行和司法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来加强对纳税行为的监控,促进公民自觉纳税。 (三)缩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 当前,我国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较多,国家希望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更快速的发展。但是实践证明,有些优惠政策在某个时期并不是必要的,如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很多企业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来逃税。因此,国家应该适时缩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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