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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药房
管理工作
制度
标准药房管理工作制度
一、人员与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并公开药品质量、价格、广告举报投诉 。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从药人员管理、药品选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管理追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特地的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或药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学问培训合格。
4.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与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学问的培训(外部或内部均可)。
5.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状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状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县以下医疗机构可实行以中心卫生院为单位汇总后上报)。
二、药品购进验收管理
1.医疗机构必需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托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查验,并妥当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购进进口药品时,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同时索取该批号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包括接收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可以合二为一,但内容必需完整。
三、药品储存与养护
1.医疗机构应当按批准的诊疗范围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配置的设施、设备能够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滑、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设置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调控、监测设备,应设置离地10厘米地架。有冷藏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冰箱)。
2.医疗机构的在库药品应当实行色标管理,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或待验标识牌)、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陈设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储存,设置“非药品区〞;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急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医疗机构应依据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觉察温湿度超标,应马上实行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4.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觉察有不合格药品、近效期(效期6个月内)准时记录,并将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准时移到不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准时做好报损和销毁,并记录。医疗机构还应对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觉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准时报修或更换。
四、药品调配使用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诊疗标准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禁忌等事项,不得做虚假宣扬。
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问题,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签字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2.卫生院(含)以上医院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每月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
3.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置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4.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
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
5.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觉察假劣药品,应当马上封存、停止使用,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准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处理。
6.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制度,应设立特地机构或专人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留意考察、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响,准时通过药品不良反响监测网络报告药品不良反响,觉察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峻不良反响时,必需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乐观协作有关部门的调查。
觉察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响行为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