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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种畜
鉴定
验收
新编
XX省种畜禽场鉴定验收
种畜禽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三、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四、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五、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七、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到达一定数量;
(二)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四)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八、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制度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九、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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