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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
陪审团
制度
价值
思考
刑事陪审团制度价值的再思考
:由于陪审团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陪审团代表的民主主义正义观与法官代表的法治主义正义观有时就存在着冲突,二者的冲突通过合理配置陪审团的权力解决。刑事陪审团在个案中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否决法律适用的功能,使法治主义在个案中让位于民主主义,防止法律在个案中变成危害公民自由的恶法。但陪审团作出的有罪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需要经过法治主义的检测,这样可以防止危害公民自由的民主暴政发生。从陪审团的权力配置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虽是一项民主制度,但却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优先价值目的,而并非司法民主。
关键词:刑事陪审团制度;优先价值;公民自由;民主主义;法治主义
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22)02022006陪审团制度往往被人们看成是民主、自由与公正的代名词。陪审团制度是司法中的民主制度,这种观念已为人们普遍接受,我们在研究和讨论陪审团制度时,也很容易将司法民主作为现代陪审团制度要实现的首先价值①。第二种主流观念认为陪审团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民自由的机制,它被当作“人民自由之守护神〞[1]。也有不少人将陪审团制度看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2]。但这种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体正义的观点已经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有力质疑。易延友博士认为陪审团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发现真实的程序,更多地表达了程序正义的观念,陪审团制度在法国移植的失败证明了这一点,法国人当时更重视发现真实而非程序正义 [3]。何家宏教授认为,不熟悉司法裁判的陪审员能够比专业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4]。陪审团的庭选、秘密评议、隔离等制度无疑表达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价值,但程序正义仅能说明陪审团审判过程的正当性,无法说明陪审团作出的裁决主要表达了什么价值。
目前国内的最新研究尚不能突破传统的主流认识。陪审团制度不但是中国法学的研究热点,也是世界法学一直争论的老问题,对陪审团制度的研究枝蔓甚多,资料庞杂,在这种情况下,我缏短汲深,很难说本文的研究有什么创新。如果说是再思考,就是试图努力做到细化地论述,希望推动更多人对陪审团制度的进一步思考。笔者仍然同意对陪审团制度价值的主流认识,也就是民主、自由与程序公正。但笔者要论证解决的问题是:从审判结果看,陪审团制度主要表达的是民主抑或自由?笔者目力所及,对于这个问题至少国内尚无学者做过专题论证,在大量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文献中,大多沿着陪审等于民主又等于自由这样的逻辑进行论证。这样的论证逻辑显然有问题,政治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民主与自由是两回事。民主与自由,那个是刑事陪审团制度的优先价值,陪审团在司法裁决时遵循什么样的优先价值指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在中国法学界,移植陪审团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但移植或借鉴域外制度的前提是对它要有深入的理解。笔者希望本研究不但可以在微观层面上加深我们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也可以为我们以后借鉴外国陪审制度时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由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依然表现着强劲的生命力,世界上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发生在美国,并且大都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5]。故本文讨论的是以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为蓝本的价值问题。
审判权的配置是陪审团审判最为关键的局部,陪审团审判与不实行陪审团审判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审判权配置的不同。前者审判权被分割,陪审团也享有一定的审判权;而后者的审判权由法官独占。法治社会中,法官在司法中遵循依法裁判或者遵循先例。而陪审团是一个微型民主机构,按照民主的逻辑,遵循的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二者表达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民主决定与依法办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陪审团审判必然带来民主与法治两种正义观在法庭上的冲突。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来思考陪审团制度的价值问题。
一、陪审审判中两种正义观的冲突:民主主义与法治主义
陪审团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决定事实问题,是一个决定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的问题。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实际上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比方说在一个杀人案件中,陪审团要决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如果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还要决定他的杀人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陪审团作出的裁决也表达了12个人对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也就是一种正义观念的评价。是否有罪,是以法律和事实两个的判断为前提得出的结论,即陪审团根据对证据的采信认定案件事实,结合法官给出的法律指示作出裁决,并且这种正义观念有可能与法律相符,也有可能与法律不一致。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1卷第2期
张志伟刑事陪审团制度价值的再思考
法官和陪审团是两个不同的裁判者,法官具有专业化的特点。而陪审团具有情感化的特点,在一个以形式合理性为基准的法治社会中,“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律是沉默的长官,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依法办事、遵循先例、法律至上是法官的第一天职。在美国法律史中,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很多受现实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等影响而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合理性)的法官,通常被视为背离法治主义而迎合社会的现实主义者。法律现实主义者属于典型的知识精英并对自己的思考理性过度自信,如霍姆斯、佛朗克等人既是法学家又是著名的法官,他们倾向于信任法官裁判的能动性。但纵观美国的司法历史,绝大多数法官在审判中并不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多数法官倾向于保守地适用法律和遵循先例,他们不愿意突破现有法律的约束,只有在那些新奇的案件中,法律不清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才有余地输入他们的价值观和个人态度[6]126,严格地遵循法律是法官防范职业风险和抵抗对其攻击的有效盾牌。以法律现实主义疑心法官的法治主义,有失偏颇,通常情况下,法官往往代表了一种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正义观。
世界各国陪审团制度的共性之一在于陪审团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产生的。陪审团从社区选民中随机抽取产生,应该说这种产生方法表达了民主色彩,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区分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那么社区中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都有平等地参与审判的权利。民主和平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随机抽取表达了每个成年公民都有平等参与的权利和时机民主遴选的方法一般是轮流执政、随机抽取(抽签)和选举等,具体参见(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54页)。在庭选阶段,为了陪审的公正性,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预先审核、有理回避、无理回避应该说侵犯了普通公民平等参与审判的权利,如果按照民主理论进行推理的话,这些程序违背了民主遴选的方法,但从整个遴选过程来看,陪审团的组成还是基于随机抽取而产生的,庭选总体上并没有破坏陪审团组成的民主性。 。各国陪审团制度的共性之二在于陪审团与法官分割司法裁判权,陪审团独立地负责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从陪审团的遴选与权能这两个方面来审视陪审团制度,可以认为它是一项司法民主制度。